2011221,江苏省无锡滨湖区法院劳动争议庭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劳资双方握手言和,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杨某系无锡市某公司一名操作工,200811月,在工作中从高处跌地受伤,后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杨某与公司于20099月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再一次性给付杨某6.8万元,同时还约定今后无其他纠纷。20111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给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7万余元。公司则要求确认20099月的协议合法有效。由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或情事变更,在该案中有较大的争议。劳动争议庭承办法官考虑到若正常判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便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及庭前调解的功能,理清法律关系,同时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要求当事人既考虑到公司的补偿大部分满足了工伤保险待遇,又考虑到杨某已发生了二次手术等实际情况,促成双方达成由公司再补偿杨某1.5万元的协议,并确认今后不再有其他纠葛,妥善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