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伙双方结帐,欠款人向债权人立欠据,事隔数年后,债权人凭据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款。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胡某与杨某曾合伙从事猪肉生意,双方结帐,杨某差欠胡某1380元,并由他人以杨某名义向胡某立欠条一张。2010年胡某凭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杨某偿还欠款1380元。

 

庭审中,胡某向本院提交一张被撕毁后用胶带粘好的欠条,对于欠为何被撕毁,原告陈述其到杨某家向杨某主张还款时,杨某之子将欠条拿过去看时将其撕毁,后杨某将撕毁的粘好后交还给胡某并承诺还款,杨某陈述在立据后不久,其便用同价的猪肉冲抵了该笔债务并撕毁了该欠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诉称的该笔债务发生属实,但双方对该笔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存在争议,被告陈述的该笔债务已经偿还并欠条撕毁的说法符合常理,原告应对该债务尚未偿还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作出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