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了更好地处理涉保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争取将更早更好地问题解决,争取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积极配合法院审理涉保类交通事故损赔案,邳州法院对保险公司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对委托代理人关于参加涉保类交通事故损赔案诉讼是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延伸的观念教育,重视在涉保类交通事故损赔案诉讼这一特殊平台上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售后服务形象。在涉保类交通事故损赔案诉讼中,投保人通常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的态度、语气、质证意见,事实的确认,调解诚意等关系到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印象,进而关系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保险公司在选好高素质诉讼代理人后,还要加强诉讼代理人关于参加涉保类交通事故损赔案诉讼是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延伸的观念教育,实现和维护好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售后服务形象,增强保险公司市场竞争力。

第二加强法院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尽可能统一对法律的理解,避免上诉成本。成文法固有操作性不强的缺陷,涉保类交通事故损赔案虽然大都类似,但每一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时常存有难点问题,保险公司要了解法院遵循的和谐司法理念和在审判实践中通行做法,尽可能与法官统一对法律的理解,避免增加上诉成本。

第三,增强调解意识,以实际行动表调解诚意,尽可能降低理赔金额,赢得保险产品售后服务形象分。保险公司要充分相信自己的诉讼代理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授予他们完全代理调解权。机动车保有人往往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对原告有负疚感,愿意对原告适当赔偿,保险公司要利用机动车保有人这种心理,审时度势以调解方式赔偿。保险公司积极调解有利于减少原告、机动车保有人的诉累,有利于受害的原告及时获得救济,可以产生良好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