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携手公平正义走过五年创新路
作者:陈生平 曹士平 发布时间:2007-12-24 浏览次数:1105
本网泰州讯:跨入新世纪,步入新时代。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自2003年新一届院党组组建以来,始终以“公正与效率”为己任,树立新的司法理念,按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从本院实际出发,以建立和完善法官评价体系为主线,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尊重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不断深化审判方式和人事机构改革,努力加快物质基础设施建设,遵循“带队伍、强素质、抓管理、促公正”的工作思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着力构建具有姜堰法院自身特色的制度体系,坚持依靠制度管人、管事、管作风,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在全市改革、发展、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奉献着青春,播洒着汗水。五年中,该院共办结各类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等各类案件面上21000余件。为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使命,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天平的更加鲜亮书写出了亮丽的篇章。
五年来,该院先后22次受到省法院、最高法院表彰,其中2004年被省法院记集体二等功,2005年、2006年连续二年被表彰为优秀基层人民法院;2006年、2007年分别被最高院表彰为全国法院网络宣传先进集体、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还被最高院确定为全国刑事量刑规范示范点;多次受到市委市政府多项表彰。五年中,先后有52人次受到上级表彰,其中在2006年院长汤建国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记个人一等功,被省人事厅、省高院表彰为先进个人;魏雨晴同志被省高院表彰为优秀法官。3个庭室队分别受到省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示范点、规范司法行为示范点、民事审判先进集体等表彰。
梅花香自苦寒来,宝剑锋从磨砺出。诚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指出的,法院工作的发展,希望在于改革,出路在于改革。过去的五年,是姜堰市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五年,也是姜堰市人民法院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审判工作成效显著、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内部管理日趋规范、法院建设迅速发展的五年。五年来,姜堰市人民法院党组一班人在“班长”汤建国同志的带领下,全院上下团结协作、艰苦奋斗、众志成城,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胆探索,破旧立新,多项改革举措走在全省乃至全国法院系统前列,引起最高法院和法学界、实务界等多方关注,基本实现了汤建国院长上任时的奋斗目标??让姜堰法院全市有位置、全省有名次、全国有影响。
日前,记者再次慕名前往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的苏中平原,在那里进行了深入走访。从法官考评管理模式、刑事均衡量刑、善良民俗引入审判执行工作、行政审判引入和解机制到内部管理机构调整,姜堰市人民法院在激发法官活力、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司法和谐的方方面面、点点滴滴,在过去五年都留下了奋力探索、不断前进的足迹。 通过采访,展现在记者眼前的一个个改革创新成果,清晰地绘就了姜堰市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宏伟画卷。
创新法官管理模式,实现公平竞争
■从创新法官职业队伍评价体系入手,着力打造数量与质量、效果与效率、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同步发展的平台,在全省率先走出了一条从行政化考评向职业化考评跨越的法官评价之路。一篇《姜堰法官考评模式调查》引起全国法院同仁青睐与关注。
自2003年以来,姜堰法院针对法官职业特点,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彻底改革了行政化考评模式,废除了“定指标、下任务”的传统做法,从改革法官评价方式,规范法官评价内容做起,建立了一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适应审判工作规律的法官评价体系。该办法把考核内容设定为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四个方面,每个方面再进行细化。不仅对法官的业务素质、职业技能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对法官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制定并实施《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庭审考评办法》、《优秀裁判文书评定标准》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采取同岗同位相互比较的办法,用模拟数字的形式为每位法官画像,改变了过去那种单纯以办案数量来评价一名法官的做法,解决了长期以来法官评价标准无法统一的难题。2005年2月1日,《人民法院报》以《姜堰法官考评模式调查》为题对姜堰法院法官评价体系予以大篇幅报道之后,全国各地已有五十多家中级和基层法院到过姜堰法院学习取经,受到同行们的一致好评。
五年来的实践证明,新的法官评价体系,既体现了人文关怀,也体现了管理制度的优势导向作用。第一,彰显质量促进效能。统计数字显示,新的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姜堰法院案件审(执)结率上升了23个百分点;案件平均结案周期缩短了7.5天以上;自诉案件结案周期缩短了51.3天以上;超审(执)限案件下降为零;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下降了54.6%。第二,彰显管理激励效能。把对法官队伍的考核,建立在法官职业进取意识之上,从本质上体现了尊重法官自我意识的特质,从而激发了法官追求法律理论水平和审判工作能力的自觉性。 五年来,全院干警撰写的调研宣传文章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和《中国审判》等杂志上发表7篇、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国家级报纸上发表83篇、在《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江苏工人报》、《江苏经济报》、《扬子晚报》及其它报纸杂志发表820多篇,在中国法院网、中国普法网、人民网等主流网络上发表2100余篇。第三,彰显价值导向功能。2003年以来,在将考评结果与法官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福利待遇挂钩管理的基础上,该院又将考评结果引入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在选拔中层干部和审判员时,取消了以往岗位竞争均要进行的演讲、答辩、法律基础知识考试等环节,增加了庭审小结归纳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宣传调研能力等考核内容。将参加竞岗人员的能力和业绩考评分值,由过去占竞岗分值的40%提高到了80%,从本质上体现了法官个人能力和素质在竞争中的决定性作用。
五年的实践证明,姜堰法院法官评价体系,以法官为本,摒弃了行政化考评的弊端,凸现了法官职业特点,体现法官才智创造,给岗位“优劣”不同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创造了平等发展的竞争机会,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活力,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形成了你追我赶团结互助的生动局面;激励法官业务能力提升,自觉追求公平正义的办案理念;通过同岗同位比较的办法,解决了法院系统长期以来考评标准难以统一的难题,并且因其考评过程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普遍适应性。
创新管理机构设置,突出审判重心
■以审判工作为核心,重整管理机构,厘清管理职能,全力服务大局,使重新设置的管理机构职责更加切合法院工作实际,管理目标更加明确,管理效能更加到位。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之举措,引领了全省乃至全国法院系统之改革。
在特定的国家权力架构和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法院的审判组织结构,审判流程方式等直接决定着效率和公正的实现。探索符合基层法院区域特点的审判管理模式,其目标是进一步提高姜堰法院自身的审判管理水平,建立科学、长效的审判管理机制,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众所周知,法院管理是由审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构筑的统一管理体系,其中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审判管理活动,正如一个企业应有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一样,人民法院从纷繁复杂的各项工作中,提炼出来的核心业务就是审判。
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公正高效。简而言之,审判管理就是围绕审判这个核心业务所进行的管理。
为了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2005年初,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姜堰法院党组经过反复论证,在报上级批准的基础上,重新整合管理资源,调整了管理机构布局。撤销了原有的管理机构,重新设置了审判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办公室、政工监察办公室等三大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除承办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外,专司案件审判质量效率评查、审判研究和法官业绩考评之职;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包括院务、财务、车辆、物资管理等在内的全部行政事务;政工监察办公室行使以往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行使的管理职能。
事实证明,新的管理机构特别是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设立,改变了审判管理职能不清、职责不明的状况,突出了审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强调了审判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重新设置的管理机构职责更加切合法院工作实际,管理目标更加明确,管理效能更加到位。与此同时,该院还探索了一套符合自身实际的司法成本管理机制,在保证正常办公、办案需要的前提下,分别以业务庭和法庭为单位,考核各单位办公耗材、案件成本、车辆每公里油耗、维修费用、人均月话费、邮寄费等,年终以全院平均费用衡量各单位司法成本高低,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五年来,仅此上述几项就节约经费近200万元。
姜堰法院五年实践清晰地表明,通过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内部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互相配合,有效监督,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在管理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力地保证了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运行,与当前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步合拍。
创新均衡量刑方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敢为天下先,率先在全国开创规范量刑指导意见之先河。以《规范量刑指导意见》为载体,从制度层面提高量刑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实现罪刑一致,保证个案公平。如今,让犯罪分子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制度导向效应逐步凸现,“让社会看到公正,让罪犯感受平等”已成为刑事法官的座佑铭,法院、法官的公信度在当地明显提高。
2003年2月,刚到任的姜堰法院院长汤建国发现本院同期审结的3起案情相似的交通肇事案件,因主审法官不同,对3名被告人量刑结果也大不相同,刑期相差1年。从适用法条上看,这些个案都没有办错,都是在法定刑幅度内的判决。但是,把这些个案放在一起比较,从情理上想一想,对这些被告人量刑如此悬殊似有不当,很容易使社会、使被告人对法院的量刑尺度是否统一、法官是否公正产生疑问。
于是,创新均衡量刑方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想法在汤建国院长脑海中形成。但如何着手,从何处着手,这在全国尚无前例。但成功总是眷顾蕴含大勇气和大智慧的斗士。
石破天惊。在经历了60多个日夜,数十次易稿,上百次讨论,一套包括审判工作规范、刑事案件量刑规则在内、长达10多万字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指导意见》》所要探索的量刑细化目标,是在正确定罪前提下“根据情节量化积分,压缩量刑幅度,求解量刑最佳适度”。它有效地摒弃了各种不符实际,尤其是基层法院工作实际靠复杂运算求解量刑最佳度的做法,另辟蹊径,探索出一条适用性较强,富有科学性和哲理性的规范量刑模式。
该指导意见共两篇。上篇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包括总则和分则共计两章一百七十条,在总结该院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幅度,对该院审理中常见的30个罪名的量刑进行了具体细化。
为引导和深化这一新型课题研究,2003年12月11日至12日,人民法院报社联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姜堰法院在姜堰召开了《全国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研讨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生导师王敏远、张志铭、北京大学白建军、清华大学周光权、中国人民大学黄京平、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等一批全国著名教授、博士生导师、学者以及最高法院、江苏省法院部分领导和法官代表到会参与研讨。他们对姜堰法院从公正司法的角度探索这一领域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在理论体系上给予了较高的定位和指正,对进一步拓展这一改革举措的理论含量提出了很好的见解。
2005年4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将姜堰法院汤建国院长等人主编的《量刑均衡方法》,作为《中国量刑规范丛书》的第一部分予以正式出版。《量刑均衡方法》收入了该院《指导意见》、泰州中院和江苏高院有关量刑的指导意见,以及专家学者对该量刑指导意见的评论等。姜堰法院的均衡量刑方法经媒体报道后,全国先后有100多家法院去人去函学习交流。2007年11月,《量刑均衡方法》著作荣获江苏省第十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泰州市编研成果一等奖。
经过五年来的司法实践,当地的律师、检察官和上级法院普遍感到,规范量刑让社会看到了公正,让罪犯感受到了平等,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为检验《指导意见》贯彻以后的刑事审判情况,2007年4月,泰州市中院组织刑事案件的复查评比,抽检了姜堰法院2006年审结的部分刑事案件卷宗。评查认为,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案件,法官在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作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认真填写每一件案件的量刑简表,从被告人的基准刑、从重、从轻、减轻、加重等到每个情节的精确比率,从而得出被告人的刑期,彻底根除了以往“一旦发生让人感性冲动的案件,感情上就产生处罚的强烈要求;一旦行为人主观恶劣,就不充分调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何种后果即行处罚;一旦危害后果重大,就不问行为人主观状态即行处罚”的现象。所抽检的123件案件,无一定性不准,量刑均不超出指导意见的要求。抽检的刑事案件,平均审结期限13天,当庭宣判占审结案件数的74.3%。大大提高了庭审的效率。
实践证明,姜堰法院的这一创新做法没有走入改革的误区。量刑均衡方法对几百种罪名普遍适用,简便而不繁琐,实用而不虚华。试行五年来,该院刑事案件同罪异罚、量刑不公的现象再也没有发生;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结案期限由原来的每件30天左右降至现在的每件13天左右;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结案期限由原来的每件15天左右降至现在的每件3天左右;当庭宣判率比原来提高十九个百分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次数由原来的每月二、三次降至现在的平均两个月一次;说情现象大幅度下降;没有一起因量刑不当问题被中院发回重审、改判。由于统一了财产刑的尺度,姜堰法院执行到位的财产刑金额逐年有所提高。不少人感慨地说,有了《指导意见》,原来胆小的法官变胆大了,胆大的法官变胆小了。
总体上,《指导意见》凸现了五大优势、六大亮点:
五大优势之一,保证了相同相似案件在同一时期量刑的相对平衡。之二,统一了附加财产刑的尺度,防止“空判”现象的发生。之三,提高了当庭宣判率,缩短了办案周期。之四,上诉案件明显减少。之五,增强了刑罚适用的导向性。
六大亮点之一,依照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找出刑罚基准刑,量刑细化到月;之二,提取刑法总则和分则影响量刑的从轻、减轻要素,科学设定比例刑;之三,找出了量刑中的基准刑与比例刑的关系,得出计算刑期的方法;之四,授予法官适度而合理的自由裁量权;之五,率先在刑罚中细化了财产刑格次,对财产刑合理量化;之六,对适用缓刑进行了具体规范。
历经风雨,始见彩虹。如今,让犯罪分子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制度导向效应逐步凸现,“让社会看到公正,让罪犯感受平等”已成为该院刑事法官的座右铭,人民法院的公信度、权威性得到显著提高。
创新民事审判新机制,引入良俗促和谐
■司法促进和谐不能只是一句口号,而应当从审判工作的每个细微环节着手。姜堰法院从和谐司法角度出发,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从婚约彩礼返还纠纷着手,将善良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司法审判领域,此举顺民心,得民意,彰显司法亲和力,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司法参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新的切入点。
有法学专家评价称,在由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民俗习惯依然有强大的生命力。尤其是在广大的乡村地区,蕴含着传统道德与情理因子的民俗习惯仍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人们的生活与行为。将善良民风、公序良俗有机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合情、合理、合法地化解纠纷,是一种有益的创新式司法选择。
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习惯最终得以确立和流行,不能没有乡民之公正观念来支持。许多通行习惯中关于利益分配、损害分担的种种规定,乃经过长时期利益冲突而逐步形成,因此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民众关于应然的某些知识。也就形成了乡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协调彼此利益的规则。在乡民的眼中,习惯就是“天理”,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人们对于习惯的遵守是没有理由的。可见,民俗习惯象无形的巨手指挥着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其实,在司法领域,法官们早就可能有意无意地认识它运用它,只是没有人冒险揭开它对司法审判影响的面纱。
事实上,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将善良风俗引入审判机制,曾在姜堰法院引起不小的争议。在2004年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有些法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才享有司法解释权,地方各级法院无权制定裁判规范指导意见,我国民法通则也没有明确规定习惯法的地位,这一设想没有法律依据。再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民间习俗难以收集和分辨善恶。而更多的同志则认为,对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不管是什么措施,只要有利于钝化消解,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都应大胆地去探索。在目前民事立法不够完善、司法解释未能填补所有漏洞的情况下,在审判工作中尊重民间的善良风俗,使司法裁判更加人性化,是顺应社情民意,理顺群众情绪的有效途径。
一面是刚性的法律,一面是柔性的民俗。如何透过重重迷雾,找到兼顾两者的“联结点”,成为许多基层法官司法实践中的困惑。特别是遇到民俗与法律不兼容时,有些案子能调不能判,法官总觉得运用民俗下判,底气不足。姜堰法院院长汤建国认为,法官在整个司法过程中更应考虑到“法律是尊重人类情感、保护合法利益的价值诉求”,原情据法,力求案件处理得圆满,获得各方面的认可、宽容和默许。“在处理纯粹的家事纠纷时,民俗即使有一定封建色彩,只要当事人和当地群众认可,又不违反法律,不影响国家安全,不损害他人利益,法官在审判中就要尽量去靠近、融合它。”
订婚给付彩礼,在苏中地区由来已久,而近年来青年男女为返还彩礼闹纠纷的也越来越多。纠纷的症结就在于当地民俗,即所谓“男方悔亲,女方不返还彩礼;女方悔亲,彩礼全部返还”。 2005年,李红与王大勇经人介绍谈起对象,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按当地的风俗,王大勇家给了李红家8000元彩礼。但李红还是希望婚姻大事自己做主,最终解除了与王大勇的婚约。王大勇要求李红返还全部礼金,而李红则拒绝返还。双方因彩礼纠纷打起了官司。姜堰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运用善良民俗化解纠纷,对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按照彩礼的80%返还给王大勇家。双方最终认可法院的裁决。
据了解,2004年以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婚约彩礼返还没有具体规定,结果在同一法院甚至同一审判庭,同样的彩礼纠纷判决出现不同的返还结果。如姜堰市法院2001年至2004年,判决返还最低的比例为32%,最高的比例为100%。同一法院返还比例相差达到68%。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规定正视了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民间习俗???彩礼,并对进入司法领域的返还彩礼纠纷给予了原则性的解决办法。但最高法院的这个解释仍嫌过于笼统,把彩礼返还具体数额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各地法院。
姜堰法院根据该解释,结合当地习俗,制定了《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指导意见》。此意见在处理司法解释与彩礼返还习俗的关系上,采取了融合的态度。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按照80%返还;价值在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按照90%返还。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彩礼返还的比例,低于女方提出的20%。彩礼少于2000元的可不予返还,2万元以上则全额返还。
据姜堰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该意见试行三年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4年到2006年,该法院共受理彩礼纠纷案57件,与2004年以前相比,调撤率从68%上升到82%,上诉率从9%降到“零上诉”,且没有一件需要采取人身或财产强制措施。
记者了解到,姜堰法院在制定《意见》并取得成效后,又针对民事审判中的赡养、分家析产、相邻关系等案件审理,引入善良风俗取得了进展。同时,认真制定了商事审判、执行工作引入善良风俗的裁判指导意见。目前,这项工作已在泰州市两级法院全面展开。2007年11月,《民事裁判规范》获得泰州市编研成果三等奖。
2007年8月下旬,在江苏泰州召开的“和谐司法视野下民俗习惯的运用研究”全国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曹建明指出,人民法院作为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专门机关,在司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纠纷解决规则的选择与适用。对于一个正向法治目标迈进的国家来说,法律是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但是中国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规则如蕴含着道德、情理的民俗习惯,即我们从法律或法理上所讲的“社会公德”或“善良风俗”,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容忽视的。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就要善于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善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司法在构建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这同时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司法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切入点。而司法促进社会和谐不能只是一句口号,应当从审判工作的每个细微环节入手。其中,在司法过程中,将善良的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审判领域,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运用善良风俗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民俗习惯的合理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就是转变司法观念、创新工作方式的一个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举措。
结语
回顾过去,姜堰法院充实而无悔,展望未来,他们充满信心。在新的五年,他们将按照党的十七大为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全面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基础上,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进一步端正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针,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和谐社会的保障者和建设者的崭新姿态,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持继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