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生态环境健康发展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的命运。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今天,江苏高院对外发布《2017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和《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展现江苏法院为保护绿水青山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

一、依法受理审理案件,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环境资源审判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在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救济环境权益、终结矛盾纠纷和形成公共政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作用。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3432件,同比增加72.12%,结案3288件,同比增加84.62%,结案率95.8%。

(一)从严从快打击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一审新收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387件,同比增长46.15%;结案1312件,同比增长45.62件。其中,56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等刑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22人。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精准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惩治和震慑功能,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

重点打击跨境倾倒垃圾、废物污染环境行为。依法追究违法提供垃圾、废物,违法实施倾倒垃圾废物,违法协助运输垃圾废物,违法提供倾倒场地企业(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垃圾、废物违法处置利益链条进行全方位制裁打击。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环境污染罪一案,依法分别判处跨省运输并在国家风景名胜区、水源地附近倾倒垃圾,造成巨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被告人5年6个月、5年有期徒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在徐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罪一案中,对非法跨省运输倾倒生活垃圾废物的4名被告分别判处1年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

重点惩治非法采砂损害资源破坏生态行为。共审理非法采矿案件76件,审结59件。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赵某某等6人非法采砂案中,对非法采砂数十万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52万余元的6名被告全部判处刑罚,其中两名主犯被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淮河流域盱眙县官滩镇境内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等9人非法采砂案,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拘役、7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点打击非法捕捞、捕猎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杜某某、刘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和掩饰、隐瞒犯罪一案,入选2017年中国年度案例;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戎某等7件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刑事案件,依法对8名被告人予以刑事刑罚。

(二)切实维护环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全省法院坚持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理论指导,以生态环境切实修复为价值目标,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司法职能,积极探索审理原则裁判方式,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2017年,全省新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9件,结案36件。新收江苏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发布的环境公益诉讼十大案例中,我省有4件入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徐州市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案,于2017年4月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评为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扎实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审判工作。2017年,全省法院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56件(民事23件、行政33件),案件数量同比大幅增加。一是创新判决裁判方式。江苏连云港法院在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尹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令被告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十大典型案例;二是严格把握撤诉和调解结案条件。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无锡市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7被告一案,系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准予撤诉裁定详细述明诉讼请求、诉辩意见、查明事实及准予撤诉原因等,着重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中撤诉申请的司法审查要件,首次明确环境公益案件“所有诉讼请求已实现”的实质内容为环境修复目标的实现及杜绝环境侵权再次发生的可能性。案件虽以准予撤诉结案,但既依照法院职权严格审查并确保受损环境切实得到修复,又充分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在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诉泰兴市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判决撤销被告对长江非法采砂者作出的过轻行政处罚,责令全面调查并在两个月内重新做出处罚决定。被告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依法作出了新的处罚决定。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十大案例。

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既是维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利的重要保障、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重要抓手,也是切实保障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途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一案中,判令低价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案外人,导致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受理、审理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落实修复责任保障实际修复效果。无锡锡山法院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苏州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在受损的生态环境已经修复完毕后,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协调将被告人自愿支付的环境生态补偿金用于涉案地块周边的环境生态修复及保护项目,使得生态修复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依法维护环境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洪某某诉铜山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判令因生产排放粉煤灰导致附近村民农作物减产的被告承担3.8万余元赔偿责任;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张某某诉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街道办事处洪门村村民委员会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判令实施污染行为的被告赔偿16万余元的鱼塘养殖损失;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在重型挂车侧翻导致氯磺酸泄露引发的环境侵权赔偿系列案件中,及时疏通矛盾化解渠道,指导证据收集和鉴定,组织各方沟通协调,促使达成调解协议,侵权人共支付公共损失及316户居民损失250万元,受损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注重环境行政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依法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引导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的合法化、理性化。

依法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为。引导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合理履行职责,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委员会林业行政处罚及盐城市林业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依法变更行政处罚数额。

积极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环境行政监管职责。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张某某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车辆行政管理一案,依法支持公安机关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应予淘汰的“黄标车”不予年检的行政行为。盐城法院在盐城广洋食品公司诉亭湖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中,依法支持环保局对未依法提交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化工项目的企业进行处罚的行政监管行为,切实消解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威胁和隐患。

二、创新工作机制体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

全省法院以“专门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水平。

(一)不断深化“三合一”专门化审判机制和集中管辖体制。为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着力解决水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的要求,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在江苏省灌南县设立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集中管辖全省灌河流域涉水环境保护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江苏海域内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建立以灌河流域为核心、以“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河海生态功能区为司法管辖范围的跨行政区划专门审判机构,可以有效提升环境司法综合保护和整体保护效能,实现流域司法治理和保护的完整性,促进海洋生态体系建设。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的设立,标志着江苏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审判机制和集中管辖体制的新发展新突破,对推进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相继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从2017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徐州市全部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目前,全省共计省法院、8家中院、13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

(二)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模式。通过共性问题的集中审理、同类型个案的分别审理和具体个案的重点审理,实现繁简分流,合理优化使用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为员额制改革后,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审判质量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审判新模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77件邳州市运河镇八杨村村民与邳州市人民政府等土地征收及行政赔偿上诉案件中,创新案件审理模式,探索以庭审为中心,集中化审理、区别化处理的案件办理模式,对全部177件案件公开开庭并合并审理。在运用科技化手段,通过庭审全面查清案件总体事实和个案具体情况基础上,合议庭当庭认定了案件相关事实,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了基本评判。徐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针对同地区同类型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积极尝试简易程序刑事案件集中审理模式。该院对新沂市人民检察院集中起诉的28件非法狩猎案适用简易程序分三批进行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三)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建设。2017年,全省各地法院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设立工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首批入选专家75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并制定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增补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人员和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环境资源保护专家以出席庭审发表意见、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供咨询等各种方式,帮助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科学技术问题,有力促进了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化审理。目前,全省共有8家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专家人数230人。

(四)推进环境资源公益资金制度建设。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建议<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管理条例>立法项目的报告》,该立法项目纳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环资类刑事案件生态修复费用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费用管理,确保修复费用“专款专用”。目前,全省已设立8个环境资源公益资金专门账户。

(五)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为了保障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机制的有效执行,各地法院积极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用于破坏资源环境的替代性修复。2017年,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建立了连云区人民法院北固山环境司法执行基地;镇江市丹阳区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的实施意见》,设立了生态环境修复基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加强洪泽湖、白马湖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在两湖辖区设立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和生态资源修复示范基地。目前,全省法院共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10个。

(六)加强国际交流协作。践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全球观,积极参与国际生态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和亚洲开发银行共同主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于2017年9月14日至15日在南京举行。最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江苏省副省长陈震宁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巴西、尼泊尔等国家的大法官,联合国环境署、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等国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全国人大环资委、环保部及部分高级人民法院、高等院校的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就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实地考察了江苏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作了专题发言,介绍了江苏法院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审判经验与成效。

三、强化协调配合,努力服务保障工作大局。全省法院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探索建立协同保护、立体保护、全方位保护制度,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一)服务供给侧改革积极推动建立绿色生产方式。注重对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关系重大民生企业的保护,推动构建绿色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专题调研,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服务供给侧改革、推动绿色生产方式的具体路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意见》,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清宇到张家港市锦丰科技创业园开展实地调研,了解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环境问题,提供防范环境风险责任建议,帮助企业在扩大生产和保护环境两方面齐头并进;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人员深入当地重点化工企业,详细了解污染处理情况,提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为“263”专项行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江苏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的“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是江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全省各地法院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各类涉环境资源纠纷,积极推动落后产能企业淘汰,助推“263”专项整治行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策应‘263’——法院在行动”活动实施意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江淮生态大走廊建设的十六条措施》;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市法院依法服务和保障“生态立市”促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于“263”行动相关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案件优质高效审结。

(三)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机制。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会同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国土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城管局等十家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下发《盐城市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市人大提交《关于加强资源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的建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畅通全市公、检、法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查、诉、审衔接渠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联合下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规范环境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机制。

(四)强化司法建议工作力度。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能动作用,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及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亟需改进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发出富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司法建议,延伸审判影响力,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有效防范和堵塞生态环境治理的漏洞,逐步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模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针对跨界倾倒生活垃圾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监管漏洞,向上海市容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积极采取垃圾综合整治措施,依法规范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对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各类垃圾处置的治理水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针对专项捕捞许可证在发放、使用、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省海洋和渔业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渔业管理部门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严格发证条件,加强日常监管;盐城法院针对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射阳县国有沿海滩涂开发利用类土地租赁案件频发的情况,向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发送司法建议,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措施。射阳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专门下发文件落实整改措施。2017年,全省法院共发送环境资源保护类司法建议26件。

(五)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强化公开,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增强环境资源审判公信力。所有环境资源诉讼文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涉相关部委督办、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等重大案件全部公开庭审直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江苏安伟公司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中,邀请7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被告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邀请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扬州日报等对庭审活动进行了直播、报道;强化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行为引导功能。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至11月四次到非法采砂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检察、水利部门、当地群众等累计1800余人旁听庭审。每次巡回审判均由该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庭审结束后在现场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中央电视台、江苏电视台、宿迁电视台等多家媒体予以宣传报道;强化宣传,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教育功能,帮助社会公众和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创作的微电影《青山绿水间》公开播映,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

江苏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犯罪,促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举措;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职责;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加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深化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通过优质高效的环境资源审判,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认同感与获得感,为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