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对全市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作者:盛茂 发布时间:2007-12-21 浏览次数:719
本网连云港讯:为全面了解全市法院
从检查情况看,凡今年4月1日之后立案受理的一审案件和上诉案件,一律没有收取其他诉讼费;凡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一律减半收取;凡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基本上都实行减半退回案件受理费;凡申请执行的案件,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由被执行人负担,没有先行收取申请费的现象。全市两级法院是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诉讼费用的,没有发现收取其他诉讼费和实际执行的问题。对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审计、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法院也没有代收代付,并全部按规定开具诉讼收费专用发票。
从执行情况看,两级法院在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基本做到了“五个不准”。一是不准超标准收费。及时公布新《办法》规定的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标准,设立咨询台,将新《办法》规定的诉讼费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解释,增加收费的透明度。二是不准违规收费。严格按照《办法》收取各项费用,坚决杜绝钻空子乱收费现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予以司法救助,该减交的减交,该缓交的缓交,该免交的免交。三是不准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诉讼费用。在收取诉讼费用时,严格按照规定,注明预收项目、金额,结案时向当事人作进一步释明。不准向当事人收取出车费、文印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四是不准因诉讼费降低故意拖延立案。完善审判管理流程,规范庭审程序,要求每个案件都必须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庭审效率。五是不准为多收诉讼费受理不应该受理的案件。严格按照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明确受案范围,由法官对起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
通过检查中也发现了存在的问题:一是少数法院对个别调解、撤诉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没有实行减半收费;二是个别法院在诉讼费用收取过程中出现少收诉讼费和少收执行费的现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院已责成相关法院迅速予以纠正,确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