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规范适用司法建议工作
作者:刘德生 发布时间:2007-12-20 浏览次数:752
本网盐城讯:为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促进审判活动效果的延伸,推进司法建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近日,东台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规定司法建议应遵循合法、时效、效益三项原则,明确五种应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1、刑事审判中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部门、单位的不当行为,涉少犯罪中需要依法保护青少年接受教育等切身权益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问题;2、民商事审判中涉及单位、部门的不适当行为,以及为维护国家、集体、公民权益的重大问题;3、行政审判中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或失当引起重大矛盾纠纷的问题;4、律师在诉讼代理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问题;5、其它在审判、执行、纪监、信访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该意见针对司法建议立法不足和程序混乱的现状,明确规定司法建议一般应由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提出,经分管院长阅示后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也可直接决定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对有关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意见要求把调查研究作为提出司法建议的必经程序,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措施,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确保提出的司法建议具有指导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该意见还对司法建议的管理、监督和回访制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将完成司法建议的数量和质量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考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