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者不宜判处缓刑
作者:闫君 发布时间:2007-12-19 浏览次数:1491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我认为交通肇事者亦不能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交通肇事逃逸者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大,所以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本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在主观方面,过失即可,而逃逸者目无国法,侥幸逃跑,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其目的不言而喻,想一跑了之,万一不幸,则可以逢场作戏,胡编乱造,反正谁也不会知道我当时是怎么想的,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因此从其主观恶性方面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者不宜判处缓刑。
二、从缓刑的社会效果看,由于社区、公安机关等各方面的因素考察监督力度并不理想,被判处缓刑者前仆后继,其实判处缓刑就等于放虎归山,思想上并没有吸取教训,相反自认为出事不就是赔钱的问题吗,又不是杀人?根本没有起到教育的目的,何谈惩罚呢?另外,从被害人角度讲,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罪犯逃之夭夭,最后经过公安机关千辛万苦的侦查,终于落网,而在审理阶段经调解以钱一蔽之,前面交钱,后面放人,赔钱是应该的,回家也是合法的,难道赔钱就应该判缓刑吗?因此从社会效果分析对肇事逃逸者不宜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