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阜宁法院硕集法庭以争创诉讼调解特色法庭为目标,健全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法,诉讼调解工作全面提升,111月份,该庭审结各类案件 297件,平均审理天数9.3天,调解结案198件、撤诉70件,调撤率为92.1%,居盐城市人民法庭之首,实现了零投诉、零信访、零错案。前不久,该庭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全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该庭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深化调解理念:该庭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在遵循调解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案件不论大小,除缺席审理的,末经调解一律不径行判决。凡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认真分析原因,向当事人释明调解与判决的利弊,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因不懂法律规定,盲目拒绝调解的,通过向当事人分析诉讼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分析可能面临的诉讼结果,促使当事人在利与弊的权衡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处理方式;对当事人因证据充分,胜诉把握大而不愿调解的,着重从调解与判决对当事人利益实现的实际区别来做当事人的工作,促动当事人自觉接受调解;对当事人出于一时气愤而拒绝调解的,实行冷处理,等当事人心平气和了再做调解工作,实现促成调解的最大化。

二是细化调解方法:该庭不断创新调解方法,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案件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做到因人因案而异,力争将调解工作做深做透。对案件涉及到案外第三人或其他纠纷的,采用“源头”调解的方法,不简单就案调解,将案件的前后、内外矛盾“一揽子”调处;对那些认为打官司就是丢面子,在法庭上有强烈的抵触情绪的当事人,采用“实地调解”方法,在庭后到当事人家中做工作;对庭审容易激化当事人矛盾,增加当事人的心理对抗的案件,采取“庭前调解”的方法;对在诉讼中的胜败结果不能正确预测的当事人,采用“庭后调解”的方法,通过庭审中的举证、质证,使当事人对案件有正确的认识后再进行调解;对婚姻家庭类案件,则采用“亲情调解”、“亲友调解”、“举例调解”等方法。调解方法的恰当运用,使该庭的调解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优化调解方案:该庭要求承办案件的同志必须提前熟悉案情,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诉求,找准案件调解的切入点,拟定最佳的调解思路和方案,提出的调解方案要能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尽可能接近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值的临界点。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先入为主,承办案件的同志一般不主动提出调解方案,由各方当事人首先提出各自的调解意见。在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无法缩小的情况下,承办案件的同志在综合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最优的、最容易为双方接受的调解方案,实现当事人的双赢。

四是强化调解力量。该庭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凝聚全庭的力量推进调解工作,从庭长到书记员、人民陪审员,人人都当调解员,大家集思广益,共商调解方案。审判人员调解案件僵持不下的,庭长直接介入,其他审判人员主动配合,书记员自愿参与。同时利用庭外的一切积极因素加强调解工作,在法庭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员办公室,将辖区内的村民调委员作为法庭特约调解员,实行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零距离对接。并根据案件的需要,适时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村组干部和在当地有威望的老同志参与调解工作,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大调解网络。

五是量化调解效果。该庭以案结事了为调解工作的最终目的,通过加强庭长对调解工作的管理监督,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效果。实行承办人就调解情况向庭长回报制度,杜绝承办人违背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调解的现象发生;实行庭长对审判人员的案件调撤率与调解效果逐案点评制度,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的得失,为大家取长补短,汲取调解经验提供平台;实行对调解案件定期回访制度,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今年 110月份,该庭调解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97%。同时,对当事人未经法庭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严格履行审查职能,对一方强迫对方作出巨大让步,调解显失公平的,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一律不予确认,确保案件调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