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法院成功执行和解一起案件
作者:张小林 孙锋 徐正昌 发布时间:2007-12-19 浏览次数:638
本网南通讯:近日,一起由省高院公丕祥院长亲自批示的工伤事故赔偿案件被海门市法院成功执行和解。
2005年8月,家住海门临江的青年黄某刚到海门某电子公司打工,在一次操作中不慎被冲床压伤右手,治疗3个月后出院,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黄某构成四级伤残,严重影响右手劳动功能。但作为用人单位的某电子公司对黄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推诿。经多次交涉未果,黄某于06年4月向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8月,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黄某工伤保险待遇28.34万元。电子公司对该仲裁不服,起诉至海门法院。南通市中院最终于2007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由某电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人民币28万元。
期间由于该公司被注销,手捧法院判决书的黄某难于得到该公司应该支付的款项。无奈之下,黄某向海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领导高度重视,指定执行局副局长承办此案。但因该公司注销,经审计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黄某因本案的执行款未能落实,情绪相当激动,扬言要报复该公司有关人员,同时反映至省高院,这样才引出公院长亲自批示的故事。
海门法院根据公院长的批示,在前期数十次调查的基础上,专门召开了执行联席会议,以求找寻突破口和解决途径。最后决定找该公司的最大股东陆某。经过法院执行法官情理交融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16万元。一起历近3载、引起公院长关注,且有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终于较好地得以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