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行政案件注重“行政协调工作”
作者:冯宪勇 发布时间:2007-12-18 浏览次数:697
本网徐州讯:邳州法院通过建立协调机制,有效缓解官民纠纷,促进当事人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要措施有以下四点:
一是坚持协调自愿合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证和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合意。同时,加强对协调过程及协调结果的法律监督和审查,确保协调和解既遵循程序法的规定,又符合实体法的要求。
二是采取庭前与庭后协调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庭前协调,对矛盾尖锐、政策性强、当事人较多的行政纠纷案件,在交换证据阶段,法院主动与行政机关协调,平缓当事人情绪,防止事态扩大,通过耐心疏导,依法规劝当事人息诉息访。其次庭后协调,通过庭审分析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矛盾产生的原因、存在的焦点问题,据此采取不同协调方式。
三是扩大协调工作参加人员范围。参加人主要是案件当事人,有时扩大到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及相关部门、行政相对人的单位和亲属、利害关系人等,只要有利于争议的解决,就不限制参加人员的身份。
四是协调工作注重细节。在协调中注意根据案件的发展情况,找准协调的切入点和平衡点,随时调整协调的方式、方法,对矛盾尖锐的案件,运用 “冷处理”;对不同的当事人运用不同的语言和方式,对文化素质不高的当事人,耐心听取其意见,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向其讲解法律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