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之类型化研究
作者:王小荣 王娟 发布时间:2011-11-28 浏览次数:971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包括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及其相关人员。文章详述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交通事故 赔偿主体 民事责任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案件性质日趋复杂。因而,有必要对事故赔偿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加以类型化。
一、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赔偿)的民事责任主体包括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及其相关人员。以下详述之。
(一)保险公司
根据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第2l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虽不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但仍为民事赔偿义务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条例》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而且,还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救助基金的来源。因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可能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另外,对于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权不明、肇事后驾驶人死亡或不明时,也应当比照以上规定使受害人得到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应赔偿。
(三)交通事故责任人及其相关人员
l、交通事故责任人
(1)机动车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员往往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其赔偿的方式分多种。而且,赔偿数额也不相同。比如,有对受害者直接、连带赔偿的方式。也有对追偿人、垫付人的赔偿方式。而赔偿数额则有全部或部分赔偿,也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机动车辆驾驶员对受害者的直接、全部赔偿的,主要是机动车辆驾驶员、所有人、管理人与运行支配者、利益享有者均属同一人的情况,还有雇佣关
系存在非履行职务和从事雇佣活动期间、事项,且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运行支配者、利益享有者均无管理之过错时,利用机动车辆故意犯罪的情况。对驾驶员以其他方式赔偿责任的,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运行支配者、利益享有者承担赔偿义务主体时的规定予以执行。
(2)非机动车方。《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非机动车方也能成为赔偿主体。非机动车方给机动车方造成的损失由非机动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实际支配人进行赔偿,可参照确定机动车方责任人及其相关人员赔偿义务主体的具体规定予以执行。
(3)行人。若行人须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其本人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只是,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向受害者直接赔偿即可。
2、交通事故相关人员
机动车辆驾驶员、所有人、管理人与运行支配者、利益享有者并非始终同为一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对车辆的实际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分以下一些情形。
1)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所有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搭乘。车辆所有人好意邀请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车辆,搭乘者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负伤的,车辆所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强行拦车、扒车乘坐或因搭乘者的其他过错造成搭乘者死亡或伤害的,可依照《民法通则》第l3l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的规定,适当减轻或免除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因私事无偿搭乘 本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受伤或死亡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单位同意的,单位赔偿后可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3)车辆所有人未尽保持车辆状况良好义务,致使车辆因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故障明显驾驶员没有发现,或者因其未能及时排除而致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赔偿后,有权向驾驶员追偿。
4)合伙人共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合伙人自身损害的,其他合伙人应按合伙约定或投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合伙人自身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合伙人的赔偿责任。
5)因机动车或机动车配件设计、制造上的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属于机动车的产品质量责任。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车辆所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销售商或生产者请求赔偿。向肇事车辆所有人请求赔偿的,车辆所有人在赔偿之后,可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向销售商或生产者追偿。
6)驾驶单位车辆。若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单位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若与履行职务无关,且不存在管理瑕疵,由责任人自行赔偿。
7)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但与雇佣活动无关的,且不存在管理瑕疵的,由责任人直接赔偿。
8)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肇事,造成损失的。若该车辆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该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应当与擅自驾驶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则,肇事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9)职工在出差期间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若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应和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可对驾驶人进行追偿。
(2)机动车实际支配人
车辆实际支配人对车辆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分以下情形:
1)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主与车辆的实际购买人、实际支配人或运行利益享有人不一致的,应认定后三者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登记的车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他人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但所有人或者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而出租的,应当由所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无偿借用给他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而将车辆借给他人的,由出借人和借用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借用人是其雇员或家庭共同成员的,仍由出借人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4)车辆系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在某个具有客运或货运许可经营权的企业法人名下,挂靠人在经营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益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否认收取了任何费用,但对承担责任无异议的,应承担责任。
5)采取分期付款买卖的车辆,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辆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即名义车主不承担民事责任。
6)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的规定,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购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承损害赔偿责任。车辆抵偿债务后未变更登记,债权人在使用车辆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的人或取得运行利益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原登记的债务人不承担责任。
7)按揭贷款购买的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按揭贷款未清偿前转让车辆,购买方使用或经营车辆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购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8)车辆被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与质权人若约定质权人不能使用车辆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约定质权人可以使用车辆的,则由所有人承担补充责任;质权人将车辆擅自出借给他人或管理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质权人与肇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机动车在维修、洗车或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维修人、洗车人或保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管理人、运行利益享有者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可以参照确定机动车方所有人、实际支配者赔偿义务主体的具体规定予以执行。
3、其他相关人员
(1)冒用他人牌证、使用假牌证、无牌证或驾驶报废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车辆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其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车辆的驾驶人、实际购买人和实际支配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致使通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或道路管理人有过错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规定。即构成共同侵权的按照主观故意、侵害行为等因素确定赔偿义务主体。
(3)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应将死者的全部继承人确定为赔偿义务主体。依照《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判令其在死者的实际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继承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可在判决该继承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同时,一并判决以死者的遗产偿付。
(5)在车辆被盗或被抢劫后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由于车辆被盗或被抢劫后使用是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支配和控制的,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均应由车辆被盗或被抢劫后的肇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结束语
据资料显示,中国每年交通事故5O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lO万人,相当于一个小型县,居世界第一。几乎是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各种事故的90%以上,对人类的危害已远远超过了地震、洪水、火灾这些灾难。如何救济受害人,不仅仅是对当事人个人的救济问题,而是已成为需要国家和社会共同关心和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这要求我们在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案件时,一方面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处理,另一方面要不断归纳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解决好这一法律及社会问题,建立健全的法律救济途经和社会保障机制,从而实现共筑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