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8年起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800余个基层人民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工作,以进一步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问题,加快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程。(人民法院报1214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无疑是有益的尝试。这则消息,令人欣喜而欣慰,不由为之叫好!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忠实守门人。这个性质决定了法官职业是显然有别于其他一般行业的高标准严要求的特殊职业,其专业性、技术性、专职性的特点非常突出,对法官的专项素质要求非常高。这正是强调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原因所在,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铺垫和保障。通过让具有一定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的法官助理协调配合法官做好案件开庭前后的各项审判辅助工作,使法官专司审判,得以集中精力、全身心地做好法官应该做的本职工作,真正成为专职法官,从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发挥司法的最大效应;而不是事无巨细一手揽,眉毛胡子一把抓,事倍功半。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司法实际工作的要求使然,是符合审判内在规律的。以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为显著代表的司法实例不断表明,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缓解法官短缺、断档问题,统筹使用司法人才,优化配置现有审判资源,缓解审判力量不足,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发挥司法效能的积极举措,2004年以来我国一些地方的试点实验已经证明这项积极举措是行之有效的,符合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具有现实可行性,同时也是目前合理配置审判人员的现实需要。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践证明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具有鲜活的现实生命力。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也是实施人性化队伍管理的积极举措。随着诉讼案件的爆炸式增长,各地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更加凸显,法官尤其广大基层法官承受的办案压力越来越重,几乎成了“办案机器”,这一问题在一些法官短缺、断档现象突出的地方尤其严重。而这无论是对法官的身体健康还是对案件精雕细琢力求办成精品、铁案都是极为不利的,当然也不利于法官能有更多的业余时间用来“充电”学习,以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公正司法能力。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让法官从繁琐的、事无巨细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无疑是非常明智的。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实际还是规范、开辟了一条专职法官的培养途径,这是为法官职业输送后续人力资源的一着妙棋。具有一定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的法官助理队伍其实是专职法官的人才储备库,在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锻炼、提高后,达到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被选拔进入并充实壮大专职法官队伍,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短缺、断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