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对如何以“和谐司法”理念服务农村工作展开专项调研
作者:滨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12-17 浏览次数:678
本网盐城讯:滨海法院牢固树立起群众观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要从制度设置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具体言行,都体现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宗旨和要求。
一、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便民诉讼新机制,切实解决群众诉讼难
首先重点做好立案环节的便民、利民工作。在当事人材料齐备情况下,即收即立,实行" 三十分钟 "立案和" 一步到庭 "制度;在起诉立案过程中要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书等,使群众打官司打得清楚、打得明白,尽可能避免诉讼风险, 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积极行使释明权,向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使其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的维护。其次在审理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工作。根据人民法庭辖区地处农村、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要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而它的特有优势就是能把司法服务触角最大限度地延伸到群众身边,尽可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 解决群众" 告状难 "。在巡回审判中,还要充分利用当地调解组织与群众熟悉、了解群众心理的特点,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共同妥善化解矛盾。同时人民法庭应继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通过 " 审务进乡村 "等活动载体,经常性地走村串户,解答群众法律问题,方便群众诉讼。要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家里,用真情赢得群众信任,把纠纷消灭在田间地头,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二、注重诉讼调解,重点在于调解能力建设
人民法庭身处农村,处理的是大量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或亲属关系,或邻里之间,无论纠纷前还是纠纷后,还仍将生活在这种关系之中,单纯的判决不利当事人恢复原先的和睦相处,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法就是通过调解消除隔阂。调解是农村群众更能接受的纠纷处理方式,它更容易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冲突,维护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同时, 诉讼调解利于节约审判资源,缓解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调解还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涉诉群众从诉讼的负担中解脱出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在审理案件时,应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并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上、庭下、庭后四个环节,做到" 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 有效地防止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对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三 、全面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化解农村大量的社会矛盾,不应仅靠法院诉讼,还要依靠乡镇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农村行业协会等其他部门和组织,并需要大家的共同支持和配合。各部门需要紧密合作,建立一种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机制整体效能作用。促成诉讼双方从对抗走向对话, 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四、增强法官素质,提高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更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而且需要法官具备较强的社会认知力。因此,不仅要注重提高法官自身的法律业务素质,还要注重培养法官调处疏导纠纷的能力。在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同时,还要考虑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不能为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社会价值。要按照"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 " 的要求 , 达到平息各类民间纠纷的目的。
五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将每一次开庭和调解都作为一次普法活动,不仅要做好裁判调解工作,还要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作为自己的份内事。采取" 走出去、请进来 "的办法,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 走出去 "是通过巡回办案、法制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 请进来 "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到庭旁听,同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力, 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要不定期筛选一些案例、法律事件在报刊、橱窗上登载、张贴,进行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