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已婚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一女,最终触犯了法律。近日,宝应法院对徐某、姜某重婚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姜某与丈夫付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2005年,姜某和付某双双来到江苏省宜兴市打工,姜某在一家浴室做脚摩,付某则替别人搓背为生。在浴室做脚摩期间,姜某结识了男子徐某,而徐某早在1989年便经人介绍与贵州女子何某结了婚。虽然互相知道对方有家室,但徐某和姜某还是觉得对方人不错,两人之间逐渐产生了好感。2007年,付某离开宜兴去上海打工,徐某和姜某于是在宜兴租了房子,姜某带着女儿和徐某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两人还在2010年生下了一个女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姜某、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