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如果利用或者处置不当,会危害人体健康、严重污染环境。

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涉4个被告单位、13名被告人的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路斐、张炳、钱渔、陈夕、袁亢、施信等10人一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判处被告人陆庆、蔡帆、沈遥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宣告禁止令;对4被告单位分别判处六万至六十万不等的罚金。

“这是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成立以来办理的涉案单位和人数最多、犯罪情节最为恶劣、打击链条最全的一起污染环境案。”如皋法院章智敏院长介绍说。

路斐在新江海河边开办了易胜环境服务公司,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更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克来化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陈夕向路斐介绍“商机”,唯可化工公司有大量副产盐酸贴钱给他处置,问路斐有没有办法处理。路斐想到他的环境服务公司紧靠河边,副产盐酸可以用码头上的废船作掩护,直接倒进河里,这是无本万利的生意,便立即答应。

2018年2月至4月间,路斐与陈夕经过共同商议,指使公司工人张炳将从唯可化工公司等处接收的共500余吨废酸倾倒至新江海河中,剩余2.23吨废酸因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而未来得及倾倒。

除此之外,路斐还分别从陆庆、盛泓、袁亢处接收废溶剂、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共1700余吨,并指使工人张炳全部倾倒至新江海河中。通过非法倾倒上述2200余吨危险废物,路斐共获利38万余元。

庭审中,路斐仅认可部分犯罪事实,施信对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认可,被告单位某化工公司、某医药公司对定性有异议,其余被告人、被告单位均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单位唯可化工公司、上雅公司分别向生态环境部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0万元、30余万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唯可化工公司、克来化工公司及被告人陈夕、陆庆、盛泓、袁亢等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被告单位易胜环境服务公司及被告人路斐、张炳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从他人处接收的危险废物;其中被告单位易胜环境服务公司及被告人路斐、张炳、被告单位唯可化工公司及被告人章两、被告单位克来化工公司及被告人陈夕、袁亢、施信等均系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系严重污染环境。

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累犯、自首、坦白、退赃、部分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前科劣迹等法定从轻、从重、减轻、从宽及酌情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如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其中对路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最高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路斐、唯可化工公司、上雅公司、袁亢的违法所得共计161.18万元。(文中被告单位、当事人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的顾雪红副院长介绍说,由于危险废物污染具有隐蔽性、流动性、高风险性等特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均进行了严格规定。现实生活中,由于危险废物处置价格高,不少企业为节约处理成本,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处置,最终往往导致污染环境后果的发生。

为了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司法解释直接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100吨以上属于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同时明确了产废者的责任,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通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接收者、倾倒者的全链条严厉打击,有效规制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为防控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风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