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见不一定为“实”
作者:顾凤涛 发布时间:2011-11-28 浏览次数:314
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黄某明明在网上见到好友李某,却还是被人骗了。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不凡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已缴纳。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广西人胡不凡听说网上诈骗容易,就到网上购买木马程序,然后发送带有木马程序的文件给聊天对象,获取对方QQ号码及密码,并截取对方聊天视频。2010年4月8日,胡不凡用采取上述手段盗取的李某的QQ号与李的同事黄某聊天。聊天过程中,胡不凡以亲戚急需用钱为由,让黄某向其指定的农业银业帐户汇款5万元,并播放了事先截取的李某的视频图像,以骗取黄某的信任。当日中午,黄某将5万元人民币汇至指定帐户,胡不凡随即从广西宾阳县农业银行ATM机和柜台将5万元人民币全部取出,后将赃款挥霍一空。5万元汇出后,李某才打电话给好友黄某,方知上当受骗。本院审理期间,胡不凡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不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胡不凡系初犯,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退赃,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