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出头”砍伤对方 赔钱领刑后悔莫及
作者:扬州市宝应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11-28 浏览次数:294
中年男子付某在一家超市从事收银员的工作,2011年5月的一天上午,付某在超市北侧的巷口处,发现其超市业主陈某因琐事与童某、沈某发生口角,随后三人还动手打了起来。为了给陈某出头,付某与陈某的丈夫林某冲上前去与对方厮打起来。为吓唬对方,付某还随手抄起两把镰刀。在斗殴过程中,因付某被人按住身体、卡住脖子,遂情急之下用镰刀向对方砍去,造成童某右手腕皮肤受伤、沈某头面颈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分别构成轻微伤和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事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