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建好了、开裂墙面补好了,你都住进去了,为什么建房款迟迟不付?”“房子存在质量问题,这笔尾款我不能付,要不我找谁说理去?”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6年5月,陆某与胡某签订《建房协议》一份,由陆某为胡某建造房屋一幢,并对承包方式、工程款、付款方式等作出了详细约定。陆某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胡某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陆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11万元。

被告胡某辩称,2018年农历春节期间,原告陆某及其妻子来催讨建房款,因原告妻子态度不好,加之原告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不愿意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房协议》后,原告陆某于2016年4月开始组织人员为被告胡某建造房屋,2017年1月完工。后被告发现墙面出现裂缝,遂向原告提出修补,原告聘请加固公司对被告房屋进行加固,并于2017年8月由加固公司出具《住宅裂缝修补加固质量保证书》,称如在原加固部位再有质量问题,由加固公司承担责任。2017年年底,被告胡某入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陆某履行了为被告胡某建造房屋的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认为原告为其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仅提供了原告委托加固公司为其房屋的裂缝进行修补加固前的照片,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且被告已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17年年底入住,故对被告以原告建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辩解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给付原告陆某工程款11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签订的《建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同时,建造房屋尽量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在签订建房合同前要对房屋质量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双方责任,并留心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