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将孩子委托他人代为照管,是否属于不履行抚养义务呢?孩子的爸爸妈妈为此发生分歧,并诉讼到法院。近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临时将孩子委托他人照管,不属于不履行抚养义务,驳回孩子爸爸刘先生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与王女士于2004年经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2月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婚生女随王女士生活。离婚后不久,王女士即进城打工并将孩子委托给自己弟弟和弟媳临时照管。刘先生在探望孩子时发现,孩子随其舅舅一家生活,遂以王女士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王女士则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认为自己进城打工也是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由于一个人无法照顾孩子,才将孩子委托给弟弟和弟媳临时照管,自己每个月都会回去探望孩子并给付生活费用。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说,夫妻离婚后,为了给子女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一般不宜随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却有不利影响的;三是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能否变更抚养关系的焦点在于王女士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随着社会人员流动的增加,留守儿童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农村,将子女委托给父母、兄弟姐妹等临时照管的已是一种普遍现象。抚养子女并不是一定要亲自照顾子女生活,时刻和子女在一起,给子女提供生活、学习、医疗等费用、为子女创造好的生活、学习条件、管理子女的财产,这些都是履行抚养义务的表现。刘先生目前也在外打工,即使变更抚养关系,子女也只能由其父母或兄弟姐妹照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