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魏东 薛娟 发布时间:2007-12-12 浏览次数:2495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它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应予以消灭;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它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可依法存续,只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法第18条规定了两类无效合同,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一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结合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主体不合格的无效劳动合同
主体不合格是指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或者用人单位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应具有合法资格:(1)达到法定年龄。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说明我国最低就业年龄标准是16周岁。对一些特定行业,国家还规定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未达到法定最低年龄的人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身体健康和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对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精神失常,以及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都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的人,无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从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成立时起就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当然包括劳动用工权,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用工自主权而私自用工或用人单位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