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今年以来,丰县法院对对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进行了改革和完善,有效地发挥了审委会职能作用,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截止1210,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上诉率和发该率与去年同比分别下降5.56%和1.53%。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是完善列席会议人员。明确院纪检组长列席审委会。对案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成员或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被发回重审的案件或再审案件的原承办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人员,在讨论案件需要时可列席审委会。

二是审委会会前通报案情。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由承办庭交研究室,由研究室提前2天将审理报告发至各审委会委员手中,使其事先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前对主审法官认定的事实、依据、理由及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核,确保办案质量。

三是实行审判委员听庭制。改变过去只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做法,实行合议庭成员人人阅卷,人人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实行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观臆断。

四是明确案件复议的情形。对经审委会讨论过的案件,若属于案件请示已批复的、因发生新的情况需对原决定作出变动、对审委会的决定有异议等情形,经院长同意后由审委会予以复议。

五是改革审委会成员结构。改变过去只能由院庭长参加审委会的习惯做法,今年5月有3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被选进审判委员会。同时配套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提高审判委员会指导司法实践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