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去小店购买东西,不慎被店家小狗突然窜出咬伤,赶到医院处理用去千元,但店主只愿赔偿部分损失,无奈之下,王某将店主告上句容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17月的一天上午,原告王某到被告李某所开设的小商店购买物品,在去小商店的路上被被告所饲养的狗咬伤。原告王某受伤后至句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狂犬疫苗和进行清创处理。为治疗伤情,原告共用去医疗费1000多元。事发后,被告李某仅付给原告王某现金200元,对其他损失不予赔偿。201110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000多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某应当对原告王某的合理损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3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