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商事审判“四项措施”保障稳定
作者:一凡 发布时间:2007-12-11 浏览次数:792
本网盐城讯:随着经济建设持续高速发展,商事主体交易活动空前活跃,大量商事纠纷诉至法院,其中大标的、群体性、矛盾激化案件也逐渐增多,为确保社会稳定,实现和谐目标,响水法院在商事审判中落实“四项措施”:
一是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义务。凡商事案件在该院立案后,该院均通过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和义务,尤其针对很多当事人对证据规则不了解这一情况,着重向当事人阐明举证时限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预防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所导致的情绪波动。
二是拓宽视野,全方位运用调解措施。针对一些矛盾较为激化、涉及一些个人或企业重大利益的案件,该院尽量避免生硬的判决,而是深入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及双方讼争的目的,区分情况,或面对面、或背靠背、或相互结合,帮助双方进行良性的沟通、协调,做好调解工作。为化解矛盾,真正实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院鼓励干警拓宽视野,采取全方位的调解措施,有些案件可以先冷处理一段时间,再进行调解;有些案件要结合案外因素开展调解工作。
三是判决书注重说理,判决后注重答疑。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相当一部分商事案件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无法协调,只能进行判决,该院要求对所有案件尤其是分歧较大、矛盾较激化的案件,判决时要充分的阐释判决的理由,分析证据,辨析法理,表述应深入浅出,避免艰涩、生硬。并且,该院将判后答疑制度化,规定法官在宣判后应向当事人释明质疑权;确定答疑是判决后法官的义务;答疑无时间限制;答疑应耐心细致;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答疑不满可要求庭长进行答疑等。该院通过判决说理、判后答疑,使很多原本对判决不满,情绪激烈的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促进和谐的良好效果。
四是破产案件中多方协调,确保职工利益,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该院在处理破产案件中,确立一项原则,即最大程度保障职工利益。为此,每件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均十分慎重,与破产企业沟通,不仅确保固定资产能变现作价,而且积极寻找债权线索,尽力追偿能够实现的债权,同时与拍卖公司联系,要求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资产价值。在资产总额得以确定的情况下,与破产公司、主管部门、税务、金融等进行联系,确保财产分配职工优先,而且积极协调商榷职工安置问题;另一方面也耐心细致的做职工的工作,鼓励创业,帮助就业。在该院处理的多起破产案件,未有一起群体性事件发生,确保了辖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