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矛盾发生殴打,双方经他人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并按该协议已经履行。后伤者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伤者诉讼要求对方赔偿。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02812时许,张某在本村境内,因结水费账与李某发生口角,在张某离开李某家向东走时,李某随后追上张某并发生纠缠,张某用手推李某,致李某跌倒受伤。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2010517司法鉴定所对李某作出伤残程度鉴定,李某因颅脑外伤行手术治疗,致颅脑缺损构成十级伤残。检察院以张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0519,在唐某见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张某一次性负担李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22600元(不含已付10000元),甲方(李某)在协议签订后主动撤诉,不再追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今后不论发生任何情况与乙方(张某)无关,协议签订后,双方搞好团结,和好如初,不在为此事产生矛盾,谁为此事产生矛盾,后果由谁负责。

 

2010818,司法鉴定所对李某作出伤残程度鉴定,李某因被他人殴打致颅脑损伤,遗留颅骨缺损、边缘智能状态构成九级伤残。李某20101228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残疾赔偿金16008元、鉴定费16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519,在唐某见证下,对201028双方发生纠纷的处理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的第2条已约定:“今后不论发生任何情况与乙方(张某)无关”。且被告张某在协议签订后已按协议履行了自己的赔偿义务。现时原告又以九级伤残的鉴定为依据,再向原告主张赔偿,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