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阳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刘某借款20000元,并承担银行利息28800元。

 

1998912,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份,注明“月息壹分”,未注明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原告催款不着,于2010915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借款12年(144个月)的银行利息28800元。法院开庭审理中,被告辩称借款20000元是事实,但原告计算利息的方式不对,借条上注明“月息壹分”,说明被告每月只需承担利息1分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借条上写明“月息壹分”,根据民间书写习惯及生活常识,真实涵义应是指上述借款须按月利率1分计算银行利息,现原告按月利率1分计算借款至今的银行利息,符合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借条写明“月息壹分”,因而被告每月只需承担1分钱的借款利息,此观点有违生活常理,不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予采信。

 

鉴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银行利息28800元,合计给付48800元。

 

简评:社会生活中,无论银行放贷还是民间借贷,都有“×厘利息”或“×分利息”的俗称,其实正确或正规的说法应是“×厘利率”、“ ×分利率”,意即按“××利率”来计算借贷利息。上述案件纠纷提醒我们,在制作、书写借贷手续时,务必严谨规范,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扯皮和麻烦。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