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利息”之争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11-02-23 浏览次数:413
近日,丹阳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刘某借款20000元,并承担银行利息28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借条上写明“月息壹分”,根据民间书写习惯及生活常识,真实涵义应是指上述借款须按月利率1分计算银行利息,现原告按月利率1分计算借款至今的银行利息,符合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约定的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借条写明“月息壹分”,因而被告每月只需承担1分钱的借款利息,此观点有违生活常理,不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予采信。
鉴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银行利息28800元,合计给付48800元。
简评:社会生活中,无论银行放贷还是民间借贷,都有“×厘利息”或“×分利息”的俗称,其实正确或正规的说法应是“×厘利率”、“ ×分利率”,意即按“××利率”来计算借贷利息。上述案件纠纷提醒我们,在制作、书写借贷手续时,务必严谨规范,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扯皮和麻烦。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