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和黄某既是同一个公司的保洁员,又是邻居,平时关系非常要好。由于黄某在公司时间长,在外保洁服务口碑好,很多客户都愿意留下她的号码,方便以后直接联系,减少因付给保洁公司多余的费用,所有黄某一直能接到家政服务业务。出于对孙某这位阿姨好感,又加上保洁本身工作异常繁重,三年来黄某经常约请孙某一起去保洁,得到的报酬彼此再平分,双方合作一直挺愉快。

 

2010720,黄某接到老客户陈某的家政服务电话,征得同意后约定由其和孙某一起承接,一天报酬共100元。次日上午6点,黄某带着孙某到陈某家进行保洁服务,陈某简单提出了点要求后,自己便忙着洗衣服,留下两人继续工作。830分许,孙某一人站在陈某家西侧房间窗子墙体外的不锈钢防护窗上擦玻璃时,由于防护窗焊接处脱落,致孙某坠落至底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唇枪舌战,关系复杂难厘清

 

孙某父母和丈夫虽在启东市社会调解服务中心主持调解得到陈某家给予3万元用于料理苏建萍的后事,但因为双方各执己见,遂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办丧人员的交通费、办丧人员的误工费,合计256439.03元,陈某已支付30000元,尚应赔偿226439.03元。

 

陈某辩称,黄某与陈某间所达成的口头保洁服务协议,是承揽合同关系,黄某承揽保洁服务后请孙某一起完成保洁服务,故陈某与孙某间不存在雇用关系。本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孙某脚踩防盗窗,导致连人带窗一起跌落而发生事故,孙某从事家政服务多年,应当预见到有事故发生的可能,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具有一定过错。作为一起承揽保洁服务的黄某,在工作中没有协助孙某,也没有及时提醒孙某脚踩防盗窗可能发生的危险,故孙某死亡的损失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一审不服上诉,二审终审服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孙某与黄某共同向陈某提供劳务,按照陈某的要求为其清扫卫生,在此过程中,陈某只验收窗明几净的成果,并不干涉具体的工作程序,也无需听从陈某的安排、指挥,即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的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因此,陈某与黄某、孙某之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应属承揽关系。孙某在擦窗子时不幸坠落,孙某从事保洁工作多年,在擦窗户爬高、踩踏时应当引起高度注意,而且窗户的防护栏对业主而言一般仅作防盗、凉晒使用,在选材、安装上相对正规的建筑防护栏的安装标准而言较低,这符合普通业主的正常思维及生活经验。对孙某而言,以维护自身安全的角度其更应引起高度注意,避免践踏,避免使防护栏过度受力。结合案情来看,显然存在防护栏的受力点,该受力处已变形,故可以推定孙某在擦窗户时踩踏了防护栏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孙某应负有主要责任。陈某在保洁人员工作时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