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经验型工作,它需要法官的调解技巧和对稍纵即逝的调解良机的把握。调解虽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但法官的媒介作用毕竟是其外在的条件和推进器,法官应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量创造条件推动双方当事人的调解。

睢宁法院在调解工作中,十分注意运用调解技巧,把握好调解的时机与火候,具体讲就是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坚持庭前调解、当庭调解与休庭调解相结合。对那些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在组织交换证据、质证时,发现争议焦点即确定调解方向,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交流认识,组织调解;庭前调解不成功的,在庭审或休庭后再次进行调解,将调解的工作贯彻于审理案件的全过程。

二是坚持“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要求法官要对当事人搞好政策法律教育,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并根据案件事实和引起纠纷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针对当事人“赌气”、“争面子”的具体情况,先实行“背靠背”调解。虽然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法院调解方式和审判一样都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调解不同于审判,调解需要当事人相互理解,如果强调必须以公开的形式一开始就“面对面”进行调解,那么当事人就可能碍于情面不肯做出让步,调解也就很难达成协议,调解成功率不高,争吵的现象在所难免。只有待双方意见接近时再“面对面”调解,才能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三是坚持在调解过程中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调解过程中,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德法并重,引导人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唤醒当事人的良知,提醒当事人换位思考,即所谓的“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从而使调解协议合理、合情、合法。

四是主审法官调解与全庭参与相结合。在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能够虚心听取其他审判人员的意见,其他审判人员也能够主动为主审法官调解提出建设性意见,集思广益,必要时还让庭长再做当事人工作,这样可以让当事人从心理上更乐于接受调解,确保了调解的成功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