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在下货时,将固定货物的绳子解开悬挂在车厢的下半段,致路人绊倒受伤,路人将货车车主及司机告上了法庭;近日,在阜宁法院益林法庭法官的倾力调处下,案件获得了圆满解决。

  2014年1月30日7时许,刘某(与李某同行)驾驶货车运送饲料给郭某某,到达后将车辆以车头朝南车尾朝北的状态停在阜宁县某线水泥路上,并将随车固定货物的绳子解开悬挂至车辆车厢的下半段。路人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后载其子颜某,15岁)由北向南行驶路过货车旁时被悬挂的绳子绊倒受伤。陈某被送至阜宁县某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用8582元。经鉴定,陈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遗留腰部活动度丧失20%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据了解,货车车主是李某,刘某系李某雇佣的驾驶员。

  该案经多次调解,最终陈某与李某自愿达成协议,陈某的各项损失由李某的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人民币64000元;李某作为雇主另行赔偿陈某人民币10000元,不含已经支付的部分费用,并已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