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金融商事案件高发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杜敏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次数:2619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现代经济的核心。宏观经济形势对金融市场具有强烈的传导效应,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会不同程度地在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中反映出来。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新常态,实体经济领域产能过剩问题、中小企业资金链问题凸显。受实体经济下行的传导效应和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有所上升,金融创新业务规模扩大也导致金融风险有所抬头,诉至法院的金融商事案件大幅增长。
本文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为样本,专门分析研究案件特点、原因,提示金融市场存在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一、金融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激增
2010年以来,该院新收金融商事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2010年至2014年收案数分别为23件、46件、76件、334件和665件;2015年稍有回落,为536件;2016年1-4月为145件。其中,2014年受理案件数是2010年的近29倍。
(二)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在近年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信用卡纠纷三者合占90%以上,说明借贷仍然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也仍然是融资的主要方式。
(三)涉诉金融主体范围广、诉讼当事人众多
该院受理的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几乎涵盖了辖区内所有的银行(包括分、支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投资担保公司。从借款人一方来看,包括了家具市场经营户、钢贸市场主体、中小企业业主等,涉及行业广泛。因在办理借贷业务、担保业务中多采用保证担保,且一般为多人保证,由此造成该类案件当事人平均数量远高于其他商事案件。
二、宏观经济新常态对金融商事案件高发的影响
(一)宏观经济新常态的司法解读。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器、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阶段,中高速增长成为新常态。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金融交易类型和交易手段将会不断翻新,案件类型、特点、规律必然会发生新的变化。一些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的审判结果将直接为社会提供导向、为市场建立规则、为法治树立标杆,影响十分重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从更高层次上把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市场经济规律、司法工作规律,充分挖掘利用资源,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二)对金融商事案件高发的影响。经济新常态下,部分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房地产等行业出现不同程度的困难,相城不少中小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企业主避债外逃现象呈激增态势,大量纠纷特别是融资而致的金融纠纷进入司法程序。
(三)对金融商事案件审理的影响。银行、小贷公司在纠纷诉至法院前,已经经过多轮催收,债务人被诉至法院时多已缺乏清偿能力,弃企避债、下落不明现象普遍,或者没有配合法院审判工作的意愿,故意不到庭的众多。由于被告人数通常较多,部分案件被告超过20人。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中只要一人没有送达,则只能全案进行公告送达。此外,还有大量案件中,被告以提起管辖异议的方式拖延诉讼,造成审限进一步延长。
三、金融案件激增的原因分析
(一)贷前审查简单、贷后监督不力。金融机构对信用审查过于宽松,重形式审查,轻资信状况、还贷能力等的实质调查,从而轻率放贷,增加了资金风险。而小贷公司的客户还款能力本身即劣于银行。此外,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缺乏对客户的跟踪服务和监督机制,对改变贷款用途等风险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资金风险处于失控状态。
(二)互保联保信用贷款易致纠纷。近年来,金融行业竞争激烈,银行和小贷公司在放贷中大量发放互保、联保的信用贷款,互保、联保的借款人同时互为保证人,多个企业之间存在担保、反担保关系,相互牵连。同时,一家银行或小贷公司起诉,随即引起其他银行对该企业的借款偿还能力产生怀疑,从而相继提起诉讼。
(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很多小贷公司缺乏具有信贷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员,大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必备的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运作能力,对小贷行业的高风险认识不足,对放款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人为地为信用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几乎所有小贷公司均存在向同一企业发放数千万无有效财产抵押的信用贷款的情形,同一借款人也可以向多家银行、小贷公司贷出巨额贷款。
四、金融纠纷主体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分析
(一)银行债权人存在的问题
1.合同签订程序瑕疵。部分银行在合同签订程序上不规范。一是未执行“面签”制度。部分案件存在担保合同非本人签字的情况,导致当事人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二是可能存在合同重要条款处留有空白的情况,导致合同相对人在庭审中往往以此作为抗辩。
2.合同条款约定不明。一是信用卡案件中,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一般仅约定银行有权计收滞纳金,但未约定具体的计收方式等。二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多数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与物的担保的清偿顺序。三是提前收贷存在问题。部分银行对提前收回贷款利息计算未明确约定,部分银行宣布提前到期手续不完备。
(二)小贷公司等非传统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1.借款资金流向偏离政策规定。根据规定,小贷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得跨区域经营、不得放高利贷,且有3个70%的限制。然而,在审理实践中发现,从小贷公司借款主体来看,大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或者企业主,广泛分布于相城区、本市其他区域以及无锡、宁波等长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从借款用途看,多数借款系作为公司流动资金或者银行借贷周转的短期“过桥资金”使用,具有集中性、短期性、过渡性的特点,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小贷公司的业务行为已经偏离政策规定,严重影响了支持“三农”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的实现。
2.违规操作、逃避监管特征明显。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通常有贷款额度的限制,不少案件中发现,合同当事人涉嫌为了规避这一限制,由实际借款人作为保证人,而由其他人作为名义借款人,借款实际由实际借款人使用。但是,小贷公司在诉讼时主张借款借据、合同上签字的人即为实际借款人,而真正的借款人及名义借款人虽然持有不同意见,却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在裁判时只能依法根据证据予以裁决。
3、非典型性还款存在风险。一是由他人借新贷还旧贷。这种还款方式将导致借款人与案外人之间、借款人与小贷公司之间发生多重法律关系,可能引发连环诉讼。二是签订新合同续贷。有案件中,仅有一个交付借款事实,而借款人却出示多份借款合同,小贷公司则否认存在多份借款合同。这使借款关系复杂化,对于借款事实的认定以及利息、违约金等的计算都将产生直接影响。
(三)金融纠纷中借款人、保证人风险意识缺乏
1.借款人缺乏贷款风险意识。部分借款人对自身还款能力预估不足,盲目借贷,缺乏风险意识,缺少对借贷各节点企业现金流的统筹,对因延期支付利息而导致银行提前宣布到期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银行一旦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便无法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
2.保证人缺乏担保风险意识。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担保追偿权纠纷中,一般会存在几个保证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在办理业务手续时口头约定,保证人对担保金额进行平分,保证人出于几个人共同分担借款风险的考虑而提供担保。保证人对签字的法律后果无意识,认为仅是帮忙签字,对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缺乏预见。案件审理中,保证人经常抗辩称对连带保证责任不理解,仅对借款的一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五、经济新常态下依法应对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建议
(一)政府层面。金融监管部门应牵头建立行业征信系统对接机制,引导银行业、小贷公司、保险业、担保业之间加强合作,提升物和信用等担保的质量,及时掌握借款人和担保人资信状况的动态,以达到控制、分散、化解贷款风险的目的。要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评估小贷公司的运行风险,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控制措施的指导,确保其合法合规稳定经营。
(二)金融机构层面。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贷、查”分工负责和责权明确的管理机制,改进信贷风险监控方式,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杜绝违规、违法放贷,提高放贷质量。放贷前,应当审慎考察贷款人的资信、还贷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放贷后,加强跟踪监督,定期考察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财产变动情况。小贷公司应控制信贷风险,确定主营业务方向,落实政策允许设立小贷公司的初衷。
(三)金融纠纷自然人层面。金融消费者在向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主体借款时,应当强化金融法律风险意识,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选择相应的金融服务,不应盲目扩大生产,更不能将资金借取后用于股票、赌博等用途。保证人应当在正确认知担保法律后果的前提下提供担保,签署合同时应明确了解提供的是物的担保还是保证,及其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