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惹来是非 法院明断维护权益
作者:杜本明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次数:531
2005年11月,市民刘某某与妻子李某甲看中了位于润扬广场的四套办公用房,决定贷款购买。然而,刘某某在办理贷款时却发现自己的贷款额度不够,只能购买其中的两套。刘某某与李某甲商量再三,无奈之下采取了“冒名顶替”的法子,以李某甲的兄弟李某乙和张某夫妻的名义办理贷款买下了另两套办公房,该房屋也登记在李某乙和张某名下。当然,购房的首付款、银行贷款及契税什么的都由刘某某支付,这两套房子也是刘某某在使用。刘某某夫妻俩从未曾想到,他们这种“冒名顶替”钻空子的行为,有朝一日会给他们带来一系列的麻烦。
2011年1月8日,李某甲的兄弟李某乙去世了。李某乙生前曾向朋友王某借了一笔钱。王某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乙的妻子张某偿还借款,但他虽然胜诉却没有获得赔偿。于是,得知了李某乙在润扬广场还有两套房的王某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拍卖登记在李某乙和张某名下的房产。刘某某一听就急了,连忙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该房屋到底是刘某某以李某乙的名义购买,还是刘某某帮助李某乙家人逃避债务而虚构事实,一时间真伪难辨。
为查清事实,还原事实真相,承办人认真梳理案情,进行了扎实细致的调查工作,多次到涉案房屋的开发商某公司和相关物业公司了解房屋购买时款项支付和物业费交纳等情况,并到贷款银行从档案库房中大量的原始档案中翻找出李某甲与李某乙长达数年的近百份贷款还款原始单据等证据。
通过细致查证,承办人发现涉案房屋购买时李某乙并未出面,首付和物业费均是刘某某支付,而贷款虽是以李某乙名义偿还,但是李某乙与李某甲的众多还款记录均显示两笔贷款还款时间间隔不超过3分钟,网点、柜台号相同,而且李某乙的部分还款记录的签名为刘某某,据此可以认定贷款是刘某某还的。
据此,邗江法院判决润扬广场的两套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刘某某所有并停止了对该两套房屋的执行。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看到最终的判决文书,刘某某夫妻俩终于放下了心。
法官说法:该案是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规定之后我院受理的首例案件,该案的审理既考验承办法官对新法条的理解,也考验承办法官对具体法条的运用。由于对新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各地存在歧义,尤其是执行异议成立后能否支持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更是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新问题。承办人收集大量资料并参考省院指导意见作出了异议成立,确认权属的裁判,对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