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旁树木被园林公司损坏索赔10万余元 法院判赔10%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 孙锡超 发布时间:2020-09-25 浏览次数:928
句容两兄弟家的祖坟与某园林公司毗邻,坟山上栽种有各种树木。某日,两兄弟到坟地祭拜祖先时,发现祖坟周围有多棵树木被园林公司损坏,于是俩兄弟找到园林公司要求索赔10万元余元,依据是其树木年代久远,价值很高,而且毁坏的树木影响了家族风水,但遭到对方拒绝。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两兄弟见协商无望后,一纸诉状将园林公司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毁坏树木损失共计104500元。
庭审时,园林公司辩称两兄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主体,且诉争坟山已经由俩兄弟的父亲租赁给公司,园林公司只是在自己租赁的地方对林木进行修剪,不同意赔偿。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魏某大、魏某小系天王镇涧北村民,两人系同胞兄弟关系。2018年12月,两原告发现其祖坟周围有多棵树木被被告句容某园林公司损坏,并要求被告句容某园林公司予以赔偿。审理中,经句容法院委托,镇江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认为受损树木15棵,其价值约为141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5000元。
另查明,2005年11月,两原告父亲与被告句容某园林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340省道、东收费站口以南的土地租赁给被告句容某园林公司种植苗木,期限在2005年11月至2020年10月底。本案所涉坟地与所租赁土地毗邻,但并不在租赁范围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本案中,原告所在的农村地区,虽未明确规范和划定的具体公墓地点,此前按照一般习俗,只要取得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同意,在不损害承包土地使用和正常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本案所争议的祖坟所在地是属于原告家承包地,建坟对其土地承包经营并无实质性影响,且作为发包方的当地集体组织并未禁止和干预,故根据本地风俗习惯可以认定该处坟茔并未构成土地侵权行为。案涉苗木生长在两原告家的祖坟周围,按习俗可以认定坟茔周围的合理范围内的土地应由两原告合理使用,其上生长的苗木可以认定为属于两原告所有。
庭审中,被告园林公司对砍伐、修剪案涉苗木的行为并未不持异议,经评估后认为受损苗木价值为14100元,对此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辩称其在自己租赁的土地范围内整理野生树木不构成对两原告的侵权。法院认为,首先诉争的树木并不在被告租赁的土地范围内;其次,按照当地习俗坟地周围的合理范围内的土地应由两原告使用,该范围内的苗木亦应由原告所有,如确需修剪,也应当征得原告同意,而非自行处理,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受损树木价值约为14100元,法院遂依据该鉴定意见,判决园林公司赔偿俩兄弟财产损失14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