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将自己驯养的野生动物在网上找买家接手,却赚钱不成反获刑。近日,姑苏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

  张某是个古玩店小老板,憧憬“驯鹰”的他私下购入一只红隼驯养。去年10月,由于妻子怀孕,张某急于将自己饲养了一年多的红隼出手,他通过搜索进入了某个红隼讨论的QQ群,在群里和对驯养红隼感兴趣的外地网友李某谈好以1500元的价格交易,微信收到转账后,张某便将自己养的红隼放进有洞眼的箱子里通过货运大巴交付给家住苏州的李某。这场交易被网警发现后,通过追查IP等方式锁定了交易双方。1月9日,张某和李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该红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另一位当事人李某另案处理。)

  主审法官李丽鲜表示,由于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社会公众对该类犯罪存在认知的盲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人工驯养繁殖的列入特定名录的野生动物,也是刑法保护的对象,而且涉野生动物及制品类犯罪没有数量要求一旦实施了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只要针对的是列入保护名录的动物活体或者死体,不论数量多少、价值几何均构成犯罪。“即使群众在路边和野外捡到的受伤的野生保护动物,在经过必要的救助后并未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对其放生而私下驯养的,也会触犯《刑法》。”李丽鲜提示。

  姑苏法院提示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对哪些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需要做一些适当的了解。即使喜欢养另类的宠物,也要区分什么是野生动物和宠物,私下购买野生保护动物当宠物饲养一样会获刑。如果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也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