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外打工,多年无音信。突然接到“儿子”的电话,几句亲情的问候,思儿心切的留守老人,沉浸在联系到多年未见的儿子的喜悦中,不曾想这竟然是一个冒充“儿子”来获取钱财的骗局。近日,洪泽县人民法院在该县岔河镇计生办召集附近5个村村民,现场开庭审理了一起以留守老年人为对象的诈骗案,并当场作出判决,被告人严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严某某经常听被害人老李谈及外出打工多年未归的儿子小李,便打起了这位邻居老李的主意,准备从那里骗些钱,来改变因偿还赌债后手头紧的窘状。严某某在电话中冒充老人多年外出打工未联系的儿子“小李”,对老李是嘘寒问暖、关心备至,在取得老人信任后,便虚构“小李”生病、未发工资、去女友家拜访、被骗进传销组织等事实,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先后四次从老人那里骗取人民币13500元。直到今年春节,四年未回家的小李与父亲聊天,谈起汇款之事,老李才意识到被骗。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严某某在法庭上陈述,他与小李是邻居,对小李家的情况比较了解,老李有事没事还向其打听是否有小李的消息,见老人是如此思念儿子,才起了冒充小李的想法。由于他和小李是同学,对小李的说话方式、声音比较熟悉,加上老李的耳朵不太好使,电话声音又比较模糊,所以才能屡屡得手。

  另查明,被告人严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其退还被害人赃款人民币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严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多次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并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严某某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严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案发后表现,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针对留守老人实施的诈骗犯罪一般利用老人对子女的关心爱护、思念等心理,常年在外打工的子女与老人联系较少,双方之间信息不畅,给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预防此类诈骗犯罪,一是在外打工的子女要和父母保持联系,多沟通,关心老人的身心健康,常回家看看;二是适当控制老人手中可用以支配的钱财,包括银行卡之类,最好是在自己手机上开通银行短信提醒功能。三是司法机关应加大农村地区诈骗犯罪宣传,选取典型案例把庭审开到村舍地头,增强老人的法律意识和防骗意识,提高防骗能力,防止老人上当受骗,避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