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法院人员诈骗 “李鬼”获刑八个月
作者:芦霞 发布时间:2016-05-05 浏览次数:449
4月12日,海安法院就一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案件进行了审理,有趣的是,被告人程强为诈骗而假冒的身份正是海安法院的工作人员。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程强犯招摇撞骗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微信摇一摇,认识“新朋友”
程强刚过而立之年,在当地某超市做驾驶员,空闲时间较多,微信、赌博都是他的爱好。2015年7月,程强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于燕。一周后,程强开车送货经过于燕家附近,回来时天色尚早,便邀约于燕见面。
微信聊天时,于燕曾说自己是农村中年妇女。现在一见之下,眼前的人身材窈窕、皮肤白皙,浑身上下散发着少妇的魅力,程强不禁眼前一亮、心情大好。两人在附近茶馆坐下深聊。感受到程强的热情诚恳,于燕很快将近期心中的苦恼一吐为快。于燕今年36岁, 20岁时嫁到海安,丈夫常年在外打工,独生爱子今年16岁,初中毕业后就与不三不四的人四处闲逛,自己打不得、骂没用,也没有能商量的人。
“出门靠朋友,我来想想办法,帮他找个工作。”程强若有所思地说,“我在法院工作,朋友还比较多。”
于燕闻言立即笑靥如花,连声拜托。不知不觉,夜幕降临。于燕接儿子电话,未带钥匙在门前等。初次见面却不感觉陌生的俩“朋友”这才未尽兴而分手。
制服获信任,行骗难善后
几天后,于燕请程强吃饭。陈强身着不久前购买的仿制警察制服赴约,显得意气风发、年轻有为。虽然没说什么关于法院的事,但于燕对程强的身份及能给予自己的帮助深信不疑,不时感慨微信相遇也是天意。两人眉眼间竟然找到了一种心动的感觉。
2015年8月的一天,于燕正闷闷地看着手机,心想几天没跟程强联系了,要乘热打铁把事情定了才行。突然收到程强微信,问她能否帮个小忙,一个朋友急需点钱周转,自己前几天刚买了理财手头不凑巧。田艳立即翻箱倒柜,找出丈夫留给自己家用和儿子找工作的25000元,问程强够不够?程强在微信里给于燕一个大大的赞,急匆匆来取了钱,告知她不用担心儿子工作的事,过几天联系。
于燕数着日子等了一个月。以前,程强还常发个段子来乐一乐、说几句无伤大雅的话消遣的,现在好像消失了。期间于燕给他发了微信也没回应,忍不住一拨电话,整个人都不好了,“您拨打的电话已停机”。可能是没注意停机了呢,于燕安慰自己。可在不停拨打了电话一周后,于燕意识到自己是受骗了。
2015年10月13日于燕向海安县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经侦查发现程强有重大嫌疑,并于2016年1月13日将其抓获。程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并坦言所骗钱款已用于挥霍和个人消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仿制执勤警服上衣两件、警用胸章一个、警号一个、警用作训帽一顶。
案发后,程强赔偿了被害人于燕的全部损失,得到了于燕的谅解。
“李逵”审“李鬼”,招摇撞骗罪较诈骗罪危害更大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程强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程强没有上诉。
本案承办法官孙洁说,招摇撞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首先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其次是财产权,因此招摇撞骗罪比诈骗罪危害更大。本案中,被告人程强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这种行为损害了法院的威信,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对法院正常活动的不信任,综合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