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曹某驾驶的电动车与赵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赵某负事故全责,可是受惊的曹某冲动之下挥拳打伤对方。近日,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4年9月19日傍晚,曹某像往常一样在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行驶至锡城某家居城一侧的慢车道时,与赵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受到惊吓的曹某很气愤,用力拍打面包车的车窗,要与赵某理论。赵某刚摇下车窗,曹某一拳打过去,赵某的鼻子瞬间被打出血。曹某看到这一幕,怕事情闹大,想赶紧离开现场。赵某觉得自己不由分说就被打,打人者现在想跑,哪有那么容易,便下车阻拦。双方相互拉扯起来,家居城的保安赶来才把他们劝开。随后,双方报警。在等待警察处理的过程中,赵某打电话给朋友陈某,告诉了对方自己现在的情况。二人平日关系要好,陈某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和赵某一起动手打曹某,被围观的群众拉开。等到警察到现场时,赵某发现自己的右手动弹不得了,立即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手掌骨折移位,医生建议住院手术治疗。9月22日至10月6日,赵某住院进行了手术,次月再次入院五天,进行了术后内固定取出手术。

  因赵某与曹某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赵某诉至法院。关于赵某手部如何受伤的问题,赵某坚称是其坐在车内时,曹某挥拳打他,他抬手去挡导致了骨折。但是曹某辩称是双方扭打过程中,赵某伤到了手。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曹某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第一时间报警解决,而是先动手打赵某,导致其鼻子出血,矛盾进一步激化。赵某在受伤后,也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而是动手回击。赵某的手部受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是被曹某打伤,还是在回击的过程中受伤,或者是被曹某打伤后,在回击的过程中,加重了伤势,故双方均有过错。因本次打架纠纷系曹某引发,故该院确认对于赵某的损害,由曹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需自行承担剩余损失。经法院核算,赵某的损失共计为50690元,因曹某已经支付了5000元,该院判定曹某赔付赵某各项损失共计304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