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着房屋拒不返还 20年前协议助力讨回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6-04-28 浏览次数:559
占着房屋却拒不返还,房主仅凭20年前一张泛黄的协议,能否让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1995年9月,原告张某带着孩子到镇江妻子家生活,将自己的两间房屋出租给邻居李某,约定租赁期限20年,收取了李某4000元租金。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后,原告按原租金价格续回房屋。2015年4月,原告通知被告返还房屋,被告答应到期返还,但期满后却拒绝返还房屋。2015年11月,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房屋。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双方不是租赁关系,现不同意将房屋返还原告。如果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考虑到20年前被告支付了4000元,原告现应给付被告40000元或为被告造两间房屋,只有满足被告上述要求,被告才同意将房屋返还原告。
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年前的《房产租卖契约》,协议中载有“上述房产张某在20年内有原价原物赎回的权利”的字样。
针对原、被告双方所签《房产租卖契约》的性质是否为买卖合同关系,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协议名为“房产租卖契约”,协议当事人也为“卖主”、“买主”,但从协议载有即“上述房产张某在20年内有原价原物赎回的权利”的约定来看,双方明确约定了附期限的房屋赎回权,这是与买卖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性质是相悖的。另外,承办法官在庭审中根据被告李某“我不想给他,因为原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来赎”的陈述及被告在占用房屋后的使用情况、维修投入等综合判断,原、被告所签订的《房产租卖契约》的性质并非买卖合同。
据此,原告张某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李某主张赎回房屋,因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张某诉请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在占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部分维护,法院酌定由原告另行补偿被告3000元。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将其占用的两件房屋返还给原告张某,原告张某给付被告李某人民币共计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