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遇上违约购房人 是否有追偿权
作者:鲁延 发布时间:2016-04-28 浏览次数:447
购房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银行房贷,银行划扣了开发商银行账户资金。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还款责任,承担还款责任后开发商是否有权向购房人追偿。近日,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分别与被告陈某夫妇、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陈某夫妇贷款950000元,用于购买置业公司开发的房屋;如借款人连续3个付款期或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自愿为陈某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自2014年1月29日开始,因陈某夫妇没有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银行陆续扣划了置业公司的账户存款以偿还贷款本息,至2015年2月28日,总计扣划131634.29元。
为此,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夫妇偿还其已代偿的银行贷款131634.29元(截止2015年2月28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置业公司与陈某夫妇、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了贷款,该笔款项已经划入置业公司账户。陈某夫妇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到期本息,属于违约,贷款人银行划扣了作为保证人置业公司的资金,以偿还陈某夫妇所欠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原告因此取得了追偿权。原告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令陈某夫妇偿还置业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131634.29元(截止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