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男子销售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服装获刑
作者:徐宇红 发布时间:2016-04-28 浏览次数:455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并宣判两起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服装案,涉案两被告人陈某和黄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及30万元。
被告人陈某、黄某均从事个体服装经营。陈某于2015年7月至11月间,购入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商标的各类服装并在店铺内对外销售。2015年11月,公安部门在陈某经营的店铺和仓库内查获假冒上述商标的各类服装28666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096704.68元。黄某则于2015年9 月份开始,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出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的服装,后被公安部门查获上述品牌各类服装共计42676件,价值人民币1516520.29元。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两被告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