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狂奔撞倒路人 致人重伤要受刑罚
作者:魏本亮 张照鹏 发布时间:2016-04-27 浏览次数:419
醉酒后在道路上奔跑,把路人撞成重伤,能否构成犯罪?醉酒后奔跑致路人受重伤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在危害到公民生命财产权利或社会公共安全时,就会构罪并受到刑罚处罚。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朱某经营一家小型汽修厂,生意红红火火。2015年4月23日恰逢当地集场,于是朱某邀请众多亲朋好友聚餐,在镇上有名气的饭店摆了三桌。朱某平时喝酒很差,但看到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大家都来捧场,觉得自己很有脸面,于是自己也多喝了几杯白酒和啤酒,便已经醉酒。饭后,朱某又组织大伙去打麻将,刚走到麻将馆门口,朱某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妻子在电话里非常着急,说在汽修厂门口有几个人聚众闹事,让朱某赶紧回家处理。朱某听闻此事又气又急,觉得自己老婆会吃亏,一股酒劲上头便开始朝汽修厂方向狂奔过去。朱某在沿着大街由西向东奔跑时推撞了数人,其中被害人周某被他推撞左肩后仰面倒地,后脑勺着地并开始流血,撞倒人的朱某并未停留而是头也不回地跑走了,被害人周某被家人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周某所受之伤属重伤二级。
后被害人周某女儿来到派出所报案称周某被撞成重伤,住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并做了开颅手术和去骨瓣减压术。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查看监控摄像头以及周围群众指认,锁定犯罪嫌疑人朱某。被告人朱某第二天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朱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认定朱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