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率较低,仅有三成左右,而上诉率却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案件指标,究其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消极调解,对判决积极上诉。

 

原因分析

 

一、保险公司出庭率不高影响调解。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激增,保险公司案多人少现象日益突出,若一些案件标的比较小且免赔范围小,特别是涉及到外地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不出庭应诉,使得这些案件常常要缺席判决,影响案件调解结案率的提高。

 

二、保险公司宁要判决也不要调解。保险公司对调解方案的内部审批程序比较复杂,许多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没有调解方案的最终决策权,为了减少工作量,避免繁琐的沟通、协调、请示、汇报,他们往往排斥做费时费力的调解工作,希望法院一判了之,此外,保险公司还害怕调解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希望法院依法裁判。

 

三、保险公司疑虑不公正拒绝调解。法官对在调解中对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不统一,在精神抚慰金数额、当事人过错比例分担、农村城镇身份认定等方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保险公司甚至情愿多赔也要求判决处理。

 

四、保险公司意图延迟赔付而积极上诉。上诉门槛和上诉费用较低。由于道损纠纷诉讼费用较低,仅有一般财产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而延迟给付巨额赔偿款获得的收益远远超过上诉成本。曾有保险公司宣称“只要是法院判决的案件一律上诉”,意图通过上诉拖延一审判决生效时间,从而达到延迟理赔以获利的目的。

 

对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加强诉前调解,对涉及外地保险公司或者确因保险公司案多人少而无法出庭应诉的情况下,电话联系协商好赔偿数额后,向保险公司邮寄其他当事人已签名的调解协议,再由保险公司签字确认后寄回,确保尽量调解结案。

 

二、加强法院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交流,建议保险公司放宽保险理赔调解的审批程序和出庭人员的调解权限,提高保险案件的当庭调解率。

 

三、法院对类似的案件适用统一的裁判标准和尺度,增强当事人各方对调解结果的公正性、统一性、稳定性的认同和信任。

 

四、因为保险公司不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一审案件判决应一律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压缩其用上诉来故意延迟理赔的获利空间。同时,各中级法院加强司法公开,定期公布各保险公司二审维持案件数量排行榜。不仅促使保险公司更积极地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及时理赔以填补受害人损失,也有利于树立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提高其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