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确权前置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鲁海军 发布时间:2016-04-25 浏览次数:492
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 “撂荒”,将土地交给他人耕种,在2005年土地确权时,转包给他人的土地并未写进双方任何一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双方就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双方应先对涉案部分土地进行权属确认。日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权确认纠纷一案。
1993年时,老张夫妇在县城做蔬菜批发生意,无暇顾及家里的土地,就和邻居林生商议,将2个人口2.6亩承包田转给林生种植,其必须承担2.6亩土地应缴的各项上缴提留和河工义务,依附于该土地的收益归林生所有。老张转给林生耕种的土地一直种植至今。2005年洪泽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依法明确了老张一家4个人口的4.83亩土地承包田面积,但涉案土地并未登记在该土地证上,同样在林生的土地证上显示的四人4.83亩土地中也未包含该土地。原被告双方均拿不出对所争议土地的权属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2.6亩土地在原、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均未有登记,在1998年二轮承包时,该土地到底是发包给谁的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产权确认属政府处理事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鉴于本案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权属不明,原告可在涉案土地使用权权属确认后再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