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夺房向继母下逐客令 法院驳回力保老人居住权
作者:江俊 发布时间:2016-04-25 浏览次数:505
老夫妻再婚后恩爱十几年,丈夫一朝病故继子竟欲将继母扫地出门,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子起诉要求继母迁让的民事纠纷,最终为保障老年人合法居住权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赵老太现已经年过七旬,早年丧偶,几经周折,最后在2003年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为昆山本地人的王老头,当时王老头已经退休还有自己的房子,子女也早已经成年,两人登记结婚后便一直居住在王老头的一套老房内,恩爱扶持了十几年,直到2013年王老头被诊断出患有癌症,两年多的不间断治疗,赵老太一直陪护左右,最终王老头还是于2015年5月病故。
心情悲伤的赵老太在和王老头的子女亲戚一起处理完王老头的丧事的当天晚上,却被王老头的儿子小王的一席话震惊的无以复加。原来,在王老头病重期间将他们居住的这套房屋过户至小王名下,知道这件事的高老太也没有表示反对,因为这套房屋是王老头个人的婚前财产,但没想到老头才去世继子就要赶自己出门,瞬时间泪如雨下。因高老太早年丧偶后就离开原来的家庭,与亲生子女之间联系不多,不愿意贸然搬去自己子女家居住,一直不愿搬迁。小王遂到法院起诉要求高老太立即搬离。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小王、高老太及高老太的亲生子女沟通,了解到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多次组织各方调解,但小王仍旧坚持要求高老太搬离。高老太的亲生子女表示愿意承担高老太的赡养责任将其接回家中,但高老太因为心中对亲生子女存有愧疚不愿回子女家中,只愿一个人居住原来的房屋内。最终,法官认定小王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高老太作为王老太遗孀的合法居住权并未必然丧失,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也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的角度出发,依法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请,高老太可以在房屋中继续居住。小王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最终还是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老年人的房屋使用权应更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小王基于我国物权法登记主义的规定已经取得房屋的产权,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高老太基于与王老头的合法夫妻关系,以家庭成员的身份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十几年,且该居住权并不因为配偶的去世而丧失,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小王行驶房屋所有权亦因此受到限制;同时尊老敬老是中华的传统美德,在父亲刚刚亡故时就让继母搬迁的行为也不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最终小王的诉求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