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张某因对执行结果不满,多次通过发送短信、打电话和到法院对案件审理法官进行辱骂、威胁。4月22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侮辱、威胁审理法官的当事人姜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2013年1月18日,宿城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庭经两次开庭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后案件结案。约定履行到期后,因被告蒋某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姜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法院申请对蒋某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蒋某下落不明且未执行到有关财产,该案依法程序终结。

  姜某对执行结果不满,先后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和投诉审理法官。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审理法官没有违法违纪问题。期间,考虑到姜某家庭经济困难及其身体原因,向其发放了3万元司法救助金。

  自2015年初开始,姜某因对执行结果产生不满,开始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对审理案件法官进行侮辱、谩骂,使用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词句。审理案件法官多次就相关法律问题对其进行耐心解释,并提醒其注意言语用词,但姜某置之不理,甚至威胁恐吓法官,“我的目的就是让你××来抓我,我想治你××于死地,你敢单独与我见面吗?”法官再三劝阻姜某,并对姜某的行为进行了口头警告,均遭到姜某的无视。随后姜某又10余次打电话、30余次发短信对法官进行辱骂和威胁,甚至威胁法官子女等家人的人身安全。

  经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教育谈话,2016年2月24日,姜某书写了具结悔过书,保证今后不再有辱骂和威胁法官的行为,但近期姜某又开始发短信辱骂、威胁审理案件法官,且气焰更加嚣张,措词愈加激烈。

  因姜某的行为严重影响法官的工作与生活,在法官多次提示和口头警告无效后, 认定姜某的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宿城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115条的规定,经院长批准,依法对姜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法官提示: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公力救济,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执行这一程序权力的认可和保护。执行风险是市场风险的延伸,被执行人能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决于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法院的裁判并不能改变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市场风险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可能因诉讼而转嫁由法院或法官承担。

  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申请人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申请执行后,就等着领取执行款,如果拿不到钱就认为法官无能,法官不作为,更有甚者向各级部门信访、上访。其不知案件能否得到执行,很大因素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能力。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以降低或者避免风险的发生,即使执行结果达不到自己的心理预期,也应理智地分析原因,正确面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朱来宽  张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