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琐事报复邻居,便携带凶器进入商住混用的场所实施盗窃,进入住房内被人发现,因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犯罪。近日,男子田某因抢劫罪,被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2月底,田某有求于被害人,被其拒绝。于是在3月1日4时许,被告人田某携带尖刀、手电筒到洪泽县城水产批发大市场A2幢16号,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赵某、付某居住的卧室内盗窃作案。谁知过程中惊动了被害人,为抗拒抓捕,被告人田某当场使用携带的尖刀将赵某、付某身体多处划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随后拨打110报警。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付某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从警方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来看,判断出怀疑是熟人作案,但受害人平时与人相处和睦,没有和人有什么深仇大恨要致其余死地,所以警方勘查了现场的指纹之后,多方排查也毫无头绪。

  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水产大市场又有人报警称家里经常遭贼光顾,于是警方在录了口供之后,录入其指纹归档,谁知竟和之前的入户抢劫致人二级轻伤的入户抢劫犯罪中现场勘查的指纹相符合,警方当即对其实施抓捕。抓捕后周围邻居议论纷纷,都不敢相信会是他作案,平时田某和被害人关系看起来还不错,也没有什么大矛盾要闹到如此地步。

  田某在法庭上交代自己犯罪动机说,“因一点小事有求于被害人,因其不答应,于是产生报复的想法。”

  法院审理认为,在商住混用场所实施盗窃,进入受害人自住卧室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在户内使用携带的尖刀,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特征,且系入户抢劫,应当以入户抢劫论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