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借钱,一方坚称还了2万,一方称还了1万,法官应该如何判案?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

  2014年5月29日,宋某向孙某借款11万元并立据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孙某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期限半年,借款人:宋某,2014年5月29日”。借款到期后,孙某向宋某索要款项未果因而成讼。

  宋某在庭审中称借款属实,但其于2015年4月11日先后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已向孙某还款20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孙某出具给宋某10000元的收条一份,收条载明“收据,今收到宋某还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孙某,2015年4月11日”,用以证明宋某以现金方式还款1万元;同时还提交了2015年4月11日上午10:02工商银行10000元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当日宋某通过银行转账10000给孙某。孙某对此予以否认称2015年4月11日孙某仅收到宋某转账还款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宋某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法庭结合生活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及涉案收条系用银行存取款填单书写等因素,综合认定宋某于2015年4月11日仅通过银行转账向孙某还款数额为10000元。

  民间借贷情况复杂,为减少类似本案中的矛盾纠纷发生,在出现同日同数额甚至同日不同数额还款时,还款人不仅应及时索要还款凭证,还应要求收款人在凭证中分别注明还款方式或者将数次还款直接结算为一份凭证,以免造成日后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