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该院又一起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2008113日,该院对李某与樊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 决,判决李某给付樊某人民币2436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9815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樊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天景山小区春秀苑50103室的房产,因该房产乃拆迁安置房不宜处理,且李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在李某作出保证的前提下,同意其出卖该被查封的房产用以偿还债务。但李某在取得房款后仅支付樊某人民币15万元,在其尚有足额余款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违背承诺擅自处分该笔钱款,导致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
      

2011924日,李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刑事拘留。1014日,江宁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有期徒刑一年。李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这是该院第二起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件,该案的判决极大地震慑了潜在的可能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为清理执行积案,化解执行难,产生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