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酒后驾车殒命 同桌3人成被告
作者:张飞飞 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次数:503
千金万银,难比生命之贵;千悔万恨,难补酒驾之祸。一名男子与好友聚会酒后驾车意外死亡,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桌吃饭的3人赔偿损失共15余万元。日前,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发前,赵某和傅某、杨某、袁某一起吃烧烤至凌晨1点多才结束,傅某驾驶着摩托车找到赵某并让赵某带他,无证且喝多的赵某带着傅某至一蔬菜基地时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因颅脑损伤严重导致死亡,傅某受重伤。
事故调查显示,赵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到道路路旁的路桩及行道树,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送检赵某和傅某的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49.5毫克和181.5毫克。
事后赵某父母多次找到同桌吃饭的人协商索要赔偿,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一纸诉状将同桌吃饭的3人告上法院,要求3人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赵某女儿抚养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5余万元。
庭审中,三被告均表示,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且赵某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负全部责任,损失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主要原因是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时,因操作不当,对路面疏于观察所导致,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三被告中傅某作为召集以及请客的一方,在与赵某饮酒过程中,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在明知赵某醉酒的情况下,仍任由赵某驾驶傅某的二轮摩托车并载其回家,以致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傅某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袁某与赵某等人饮酒直至离开烧烤店,在明知赵某醉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通知赵某家人、护送其回家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2%的赔偿责任;杨某虽在饮酒中途先行离开,但其在与赵某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提醒、劝阻、通知家人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1%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应由三人傅某、袁某、杨某各自承担9万余元、1万8千余元、9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