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输钱暴力胁迫抢劫 获刑十年六个月
作者:孙海雷 耿贵贤 发布时间:2011-11-25 浏览次数:312
赌输钱找儿子侄儿带人暴力胁迫抢劫。11月25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蒋强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案所涉赃款未追缴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同时判决被告人蒋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合计2952.64元。
2011年3月20日下午,射阳县临海镇中五居委会农民蒋强在本镇二垛居委会村民王某家赌钱输钱后,为非法占有参赌人员王某的钱财,打电话指使其儿子蒋某某、侄儿蒋某(均另案处理)带人过来,蒋某某、蒋某表示同意。当晚8时许,被告人蒋强与其儿子蒋某某、侄儿蒋某等人见面后,一起找到王某,通过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王某从自己家中拿出银行卡,并带王某到中国农业银行射阳临海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蒋强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剩下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蒋某等人获得。
经鉴定:王某左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左眼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用去医药费1148.78元,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发后,被告人蒋强退出所得赃款5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公民私人所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强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蒋强以王某吃赌为由,找蒋某某带人跟王道春要钱,蒋某某等人将王某带上车后,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王某从银行卡上取款,从而劫得人民币15000元,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蒋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强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认定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蒋强退出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强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的人身损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