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销售者送样品致消费者大打出手
作者:王黎 发布时间:2016-04-15 浏览次数:500
消费者王某在一电器店购买了一台电视机,没想到店老板将一台有瑕疵的样品机送至家中,致使王某异常恼怒,在与电器店销售人员理论的过程中,情绪激动的王某将销售人员打伤,结果被起诉到昆山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一般人格纠纷案件。
原来,2014年12月上旬某天,王某欲在昆山花桥某电器店购买一台电视机,然而当日该店却没有王某所需型号电视的库存了,王某表示自己急需货物,希望该电器店能为其想想办法。没想到,当日该电器店还真的将一台同类型号的电视机送到了王某的家中。结果,王某拆开包装后却大为光火。原来电器店送来的正是他在电器店里看到的那台有瑕疵的电视机样品。王某随即要求商店为其更换一台新电视机。然而,该电器店老板虽然答应了王某的请求,却迟迟未按约定将新电视机送至王某家中。三天后,异常恼怒的王某又来到该电器店讨要说法。不巧的是,当日该店老板不在商场里。无处撒气的王某找到了该店老板的妻子李某,询问店老板是否去购买新电视机了,李某回答不知情。“你们老板简直是个骗子,一而再,再而三的骗人!”王某气愤地说。“你放屁!”李某回应道。李某的冷淡态度彻底激怒了王某,情绪失控的他开始破口大骂,随后便与李某发生了争执,在争执中王某将李某左手臂强行扳转,致使李某左手左侧远端桡骨茎突骨折。事发后,李某先后至医院接受治疗及拍片复诊,因有部分医疗项目昆山无法提供,她只能至上海医院接受治疗。2015年8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因此次外伤致左侧桡骨远端骨折,误工期为六个月,护理期营养期均为二个月。嗣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万多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因为买卖电视机产生纠纷后,王某未能理智对待,与李某发生言语、肢体冲突,造成李某身体健康受损害,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电器店未能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导致矛盾升级,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行承担35%,王某赔偿了李某二万多元的损失。
法官提醒: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电器店的销售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且在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没有很好的处理好相关事项,导致了消费者情绪激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王某在维权的过程中,没有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却因情绪激动而动手伤人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今后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智,要寻求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且不可使用暴力或其他偏激手段,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